只有當監管制度更嚴厲嚴密,當司法懲處跟進到位,做到不能腐敗、不敢腐敗,諸如工程建設領域中的“前腐後繼”,才可能大大減少
最高檢、監察部日前公佈了工程建設領域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辦情況,腐敗現象令人吃驚。
這並不是反腐機構第一次公佈工程腐敗的查處情況。在一些地方,“工程開工、官員落馬”的案例在不斷重復,“大樓建起來,幹部倒下去”的現象屢見不鮮。
這幾年,反腐利劍一再刺出,對腐敗高發領域、行業也加強重點監控,為何還是沒能遏制“前腐後繼”的腳步?想來,這些人們也並不是天性喜歡以身試法的,他們的貪腐,更多是在權衡收益與風險之後所作出的選擇。
反腐機構公佈上述典型案件,既讓人們看到了中央懲治腐敗的決心,也讓人們進一步感受到不斷完善工程建設領域的基礎性法規制度的必要性。如何做到“不敢貪”、“不能貪”,需要進一步思考。我們一再強調,要以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實際成效取信於民;現在看來,建設和鬥爭,兩手還得更硬。
當前,從“建設”的角度來說,著力點仍應放在制度預防上,而且應是“有效”的制度預防。“有效”,不是指成立了多少個預防部門,組織了多少次預防展覽,提出了多少句預防口號;“有效”的衡量標準,是讓權力受到強有力制約,讓權力的運作袒露在陽光之下。
從“鬥爭”的角度來說,著力點應放在杜絕選擇性執法和選擇性司法上。“成效”既要體現在“查處”,更要體現在“懲處”。一方面,應依靠民眾多管齊下揪出那些依然“潛伏”的腐敗分子,另一方面,應嚴格依法懲處腐敗分子。
其實,腐敗並不僅僅在工程領域高發,在司法領域同樣高發。近年來,一些腐敗分子雖被查處,但“重罪輕判”;一些被重判的腐敗分子,也常借助“保外就醫”等程式“提錢出獄”。懲處不嚴,執法不一,讓有些人心存“虧了我一個,幸福全家人”的僥倖。所以,工程腐敗並不是孤立存在的,只有嚴懲腐敗,才能確保刑法的威懾、預防和指引功能的最終實現。
著名法學家貝卡利亞說過,刑法的本質不在於刑罰的嚴厲,而在於刑罰的不可避免。只有當監管制度更嚴厲嚴密,當司法懲處跟進到位,做到不能腐敗、不敢腐敗,諸如工程建設領域中的“前腐後繼”,才可能大大減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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