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法院通報了今年以來組織開展反規避執行專項活動的有關情況,並公佈9起各地法院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典型案例。最高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根大表示,目前,最高法正與公安部等有關部門協商,擬通過技術手段對不履行判決的被執行人建立名單。
據張根大介紹,被執行者名單一旦公佈,如果重名,很可能會給重名者帶來麻煩。為此,最高法院正和公安部等有關部門協商,探索通過身份證號碼認證等技術手段,來確保被執行者名單唯一性。“(這樣)法院就可以將資訊提供給銀行,從而對被執行者的信用等級進行限制。”
張根大表示下一步針對財產申報制度,將出臺司法解釋,加大申報人的責任,對不申報、漏報、錯報等情況細化追究責任,同時對追究刑事責任進行細化,對於調查申報不實的手段也將更加豐富。
據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近年來,被執行人運用各種手段規避執行的情況日益嚴重,在某些地方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據初步估計,執行難的案件中大約有15%是由於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所致。”
據介紹,規避執行的手段多種多樣:有的直接轉移、隱匿財產,造成資產狀況不明的假像;有的惡意處理名下財產,使執行困難重重;有的搞假離婚、假破產等。 (記者杜丁)
■ 新聞資料
規避執行
是指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採取各種手段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規避執行的手段多種多樣:有的直接轉移、隱匿財產,造成資產狀況不明的假像;有的惡意處理名下財產,使執行困難重重;有的搞假離婚、假破產甚至假訴訟,懸空債務。
■ 措施
處罰“老賴”有哪些措施
1 罰款拘留
對查實的一般規避執行行為,充分運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予以懲戒,必要時,罰款和拘留措施並用。
2 限制出境和高消費
對規避者採取公開曝光、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降低信用等級或取消行業準入資格等手段,進行信用懲戒,全面擠壓規避者的活動空間。
3 追究刑事責任
對情節嚴重的規避執行行為,依法適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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