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國家之所以能較好地解決城市排水難題,是因為在諸如法律、資金投入、管理等各方面都達到了一個較為均衡的狀態。”程曉陶說,我國的治水理念、管理體制與運作機制的調整與完善,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基於洪水風險的利害關係是客觀存在的,並且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日趨複雜,必須採取法律、行政、工程等綜合性手段,才能得以合理地調整。這是洪水風險管理的本質。而在上述構建過程中,法律是一個最基本的約束。
記者了解到,在一些發達國家,防範城市內澇早已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比如,美國防城市內澇的法律制度,對城市內澇防範、治理措施等規定得較為詳盡;德國有《城市內澇保險法》,不僅減輕了政府的防洪負擔和壓力,也培養了公民防洪意識;日本有《下水道法》,對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項技術指標都有嚴格規定。
目前,我國已有部分地區開始嘗試利用法律治理城市內澇。比如,廣州市近日公佈的《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針對於城市內澇就提出了多項規定,其中,第四章“內澇防治與防汛抗洪”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此外,條例中對於公共排水設施建設也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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