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死亡的;
“(五)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六)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將第三款修改為:“批准烈士,屬於因戰死亡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屬於非因戰死亡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
授權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號) 全文
[責任編輯:楊雲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