誕生於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在經過1996年的修改後,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對其啟動了第二次“大修”。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介紹,這次修改總結了司法實踐經驗,完善了刑事訴訟中各司法機關的權力配置,並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等原則。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介紹,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和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長,刑事訴訟制度在某些方面也出現了一些不相適應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同時這次修改也是對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意見的落實。
據介紹,這次刑訴法修改的面較大,修改補充的條文比較多,修正案草案就有99條,擬將刑訴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85條,修改主要涉及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式、執行規定、特別程式等七個方面。
這次修改得到了學界的充分肯定,認為修改使中國的司法在文明化、人性化、科學化方面有了長足發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儘管這部法律修改完了還不盡完美,但在目前條件下已經比較理想。如果立法機關能夠順利通過,可以稱作是我國刑事司法領域發展的里程碑,彰顯了中國在新的歷史時期的法治進步。”
縱觀修正案草案,最突出的修改在於完善了非法證據的排除制度,除了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外,還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進行,並規定對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影制度等等。
這些修改被認為是基於近些年的司法實踐所作的重要修改。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指出:“這些年社會廣泛關注的重大案件,比如杜培武、佘祥林、趙作海等案件中,暴露出了刑事訴訟制度本身存在刑訊逼供等一些重大問題,比如說,程式違法無後果、證據規則不明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難以得到有效執行,這些問題是造成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因此吸取教訓,也有必要對刑訴法進行修改。”
在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方面,草案規定,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維繫,因此規定對這些人除外。
中國自古就有“親親相隱”的傳統,也符合一些國際公約的理念。對此,著名刑事訴訟法專家陳光中教授指出這樣的修改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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