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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稱應把網路輿論監督當成民主公正助推器

2011年08月30日 14:45:03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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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機關應在堅持黨的領導、自覺接受人民監督的前提下,保持司法活動的適度開放性,主動接受網路輿論的監督,把網路輿論監督當成司法公開、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助推器;同時,要嚴格規範司法,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切實提高輿情處理能力。

  輿論監督和司法活動都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途徑,但由於兩者的特性和規律不同,其在實現社會正義的方式和途徑上存在差異。正確認識和處理司法活動與輿論監督,尤其是近年來興起的網路輿論監督的關係,是當前司法機關面臨的重大而緊迫的課題。

  差異與衝突

  網路輿論的開放性與司法活動的相對封閉性。網路的開放性要求處理輿情危機必須盡可能公開化、透明化。從近年來的實踐看,網路輿情發生後,通過召開新聞發佈會、聽證會,公佈監控錄影等關鍵證據,最大限度地滿足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以公開透明取信於民,是化解輿情危機的有效途徑。但司法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封閉性,司法活動有其特殊的運作規律,需要與社會保持適度的隔離,排除各種公共權力、社會勢力和傳媒輿論不適當的指令、干擾和影響,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人員依法辦案和公正司法。在處理輿情危機時,司法權運作過程中的這種相對封閉性,不利於及時平息網路輿情、化解危機。

  網路輿論的突發性與司法活動的程式性。網路輿論的形成和發展具有很強的偶發性、突發性和爆炸性特徵。在輿情事件萌發初期,及時有效地匯集、分析和發佈資訊,第一時間處理和決策,對化解危機至關重要。人民網輿情監測室因此提出“黃金4小時”概念(詳見人民日報2010年2月2日新興媒體版相關報道),即在輿情危機發生的4小時內,厘清事實真相、完成資訊披露和作出初步處理決定,是控制輿情發展、有效應對危機的黃金時間。然而,“黃金4小時”法則很難用於司法活動中。在司法活動的價值位階中,公正和程式都優先於效率。開展司法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有一套在外界看來相當繁瑣的程式和一段比較冗長的週期,不僅難於在第一時間做出對案件的處理決定,也很難在較短的時間內查明並披露事實真相,導致司法機關在辦理涉及輿情事件的案件時,往往面臨兩難境地:如果嚴格按照程式辦案,不利於及時有效化解輿情;如果以犧牲程式為代價“快訴快審快判”,又可能欲速則不達,觸發新的輿情危機,損害司法公信力。

  網路輿論的情緒性與司法活動的專業性。司法活動和網路輿論代表了評價社會問題的兩種不同視角,差別顯而易見。一是評價標準不同。網路輿論魚龍混雜,司法活動則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二是事實認定方式不同。網路輿論往往摻雜了一些非理性因素,而司法活動認定事實必須建立在證據規則上。三是立場不同。網路輿論常帶有明顯的傾向性,易於偏向社會地位上的弱者和受害者。而司法活動必須堅守中立地位,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其評價標準法律化、事實認定程式化的特點,使得司法代表著一種法治的理性,這就有可能導致司法機關判定的事實、做出的決定與網民的預期不符,使司法機關成為網路輿情評說的對象。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