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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釋,其實也保護女性權益

2011年09月03日 15:05:40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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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出臺後,廣州首例婚內房產“加名”案:港商老公獨霸21套房,老婆阿梅要求房產加名頻頻碰壁,8月30日,阿梅在律師陪同下到廣州市海珠區法院立案起訴老公林某,訴請在老公名下三個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9月2日《資訊時報》)。

  阿梅能立案成功嗎?可以。阿梅能在老公房產證上成功加上自己的名字嗎?不一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出臺前,阿梅的起訴法院不會受理,因為她起訴沒有要求離婚,僅要求加名或分割夫妻財產,法院沒有婚內請求分割財產的案由,故不予立案。現在阿梅即使成功立案,但沒有按婚姻法新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進行舉證,她可能敗訴而加不上自己的名字。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有下列兩個重大理由的,即可起訴請求分割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夫妻關係一旦變壞,雙方都可能絞盡腦汁算計如何處置房產、車輛、現金、金銀財寶,還有和好朋友惡意串通簽個什麼借款1000萬的合同,偽造債務加重夫妻談判籌碼,甚至斷絕糧草不供養一方的法定扶養的親人。比如“隱藏”,比如把賓士、寶馬車開到鄉下去藏起來;轉移,比如把房產偷偷轉名到親戚、好朋友身上或者“二奶”、“三奶”身上等等……這些行為,均可以到法院起訴。最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來了個絕活,即來了個“等”字,規定“……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也可起訴到法院,法律上這叫“兜底條款”或“彈性條款”,即夫妻還有大把空間到法院告狀要求分割財產。比如,老公經常故意人身傷害老婆或虐待老婆是否屬於“等”字行列,還需司法進一步明確。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出臺後,社會上出現不少“誤讀解釋”,其中之一就是“司法解釋”不利於經濟處於弱勢的女性。實際上,“婚內財產可以分割”的司法解釋,是中國法律首次對婚內訴訟的明確表態,也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釋中的最重要的突破。對經濟處於弱勢的女性,只要用活這個“工具”,你的腰桿子完全可以挺起來,高昂著頭走路了。比如,按現在的規定,你可以持證到房管局去查對方的房產登記情況,但你無法查封對方房產,如果不想離婚就以分割財產為由,起訴到法院後即可以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緊急查封轉移到“二奶”、“三奶”或其他第三者身上的房產、股票、股權、汽車等。當然前提是你要舉證婚姻法新司法解釋中的兩個特殊情況中的行為證據。

  相對弱勢的女性在婚姻中終於有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救濟渠道。我並不主張濫用“婚內財產分割訴訟權”,如果夫妻雙方並不想離婚,一旦啟用這個權利,可能魚死網破,雞飛蛋打,一家人“財產分割”就變成“家庭分裂”。家庭財產是維繫夫妻關係的重要紐帶,也是保障子女生存的重要條件,儘管有“法”可依,也要講究用什麼“辦法”去保持家庭的和諧和保證子女的生活安全。□朱永平  (作者是知名律師、中大法學院研究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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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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