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職業病問題逐漸引起各方關注。昨天,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修訂的《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草案)》經國務院法制辦公開徵求意見。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不得發放錢物代替防護用品
草案規定,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佈。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確保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明確強調“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勞動合同需明示職業病危害
草案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如用人單位違反該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記者 孫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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