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項適用“一票否決”?
不僅要具有實質的合理性,而且要有形式或許可權上的合法性
案例:陜西省千陽縣日前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強化全縣招商引資責任和獎懲的通知》,提出了新的招商引資獎懲辦法和考核細則。辦法規定,對縣上下達的招商引資任務沒有完成的單位,在年度考試時實行“一票否決”,並作出以下懲罰措施:一是除下撥正常工資、經費外,其他經費報告一律不批;二是該單位所有副科級以上幹部當年不評優,不作晉級;三是責令單位責任人離崗招商;四是凍結該單位幹部使用。
哪些事項可用“一票否決”?哪個行政部門有權“一票否決”?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認為,哪些事項更適用“一票否決”,很難下一個定論,這恰恰是當前我們應當反思和進行調查研究的重大問題。
楊偉東表示,理論上說,某一事項足夠重大,一旦發生即可造成重大損失或不可逆轉後果,引入“一票否決”似較合適。但這只是理論假設,運用“一票否決”能否產生抑制特別是防止這一結果發生,有賴於實證研究。當前,在“一票否決”隨處可見時,我們更應當先做深入調查研究,而不是簡單增加“一票否決”事項。
像陜西省千陽縣那樣,對招商引資任務未完成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是否合適?楊偉東直言,在招商引資領域實行“一票否決”並不恰當,因為該領域並不具有產生重大危害、危險或不可逆轉後果的可能。
同樣,楊偉東認為,像中小學生校園體育活動、牲畜屠宰屬地管理考核等,也不適用“一票否決”。
楊偉東認為,“一票否決”的使用應當是十分嚴肅的事務,不僅要具有實質的合理性,而且要有形式或許可權上的合法性。
調查發現,目前“一票否決”的相關政策制定程式也存在缺失。主要表現在:一是一些“一票否決”事項缺乏制定規劃和計劃,個別機關甚至根據領導的一句話、一個批示、一次大會發言,一個“一票否決”事項便呼之欲出;二是調查研究工作不紮實,在沒有廣泛徵求意見、集體討論,在沒有進行充分醞釀、論證的情況下,便草草出臺“一票否決”事項,缺乏制定必需的民主程式;三是沒有嚴格落實文件發佈前應當由法制機構審核並經領導集體審議的制度,導致一些違法的“一票否決”事項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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