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時政新聞

京公租房配租辦法徵求意見 在京工作也可申請公租房

2011年11月14日 14:20:06  來源:人民日報
字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制定的《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作為北京市公租房建設管理配套文件之一,日前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辦法》包括申請和審核,配租管理,租後管理等內容,對於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配租標準原則、各級政府部門的分配計劃管理、退出機制等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該《辦法》明確三類人員有資格申請公租房。一是廉租房、經適房、限價房的輪候家庭。二是符合每人平均住房使用面積及年收入等特定限制性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人口。三是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能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

  《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經適房輪候家庭如果連續3年通過搖號均未能入選,限價房輪候家庭如果參加多次搖號均未能搖中而且輪候3年以上,區縣住保部門在有房源供應時,可安排公租房配租解決他們的住房過渡需求。這些家庭將不用再參加公租房搖號,而直接搬進公租房住。

  對於承租戶條件有變的情況,《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變化等原因需調整配租房屋的,可提出書面申請,經復核後仍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如果有套型匹配房屋,就可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騰退原住房;如果沒有套型匹配的房屋,將由產權單位建立家庭輪候調房需求庫,待有合適房源再做新一輪調整。

  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經復核其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可按規定推舉新的承租人與產權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家庭無共同申請人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

  《辦法》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或簽訂租賃合同,視同放棄一次配租資格,可繼續輪候。同一家庭只能放棄兩次配租資格,超過兩次須重新提出申請。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記者 余榮華)

點擊更多新聞進入新聞中心 要聞 時政新聞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