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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輸油管道事故追責14人 中石油董事長受處分

2011年11月25日 09:24:33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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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4日,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國務院日前對中石油在大連所屬企業“7·16”輸油管道爆炸火災等4起事故的調查處理報告作出批復,認定這4起事故均為責任事故,並給予64名事故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

  “7·16”事故係違規加注“脫硫化氫劑”所致

  2010年7月16日,位於遼寧省大連市保稅區的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原油庫輸油管道發生爆炸,引發大火並造成大量原油泄漏,致部分原油、管道和設備燒損,另有部分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造成作業人員1人輕傷、1人失蹤;在滅火過程中,消防戰士1人犧牲、1人重傷。據統計,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為22330.19萬元。

  國務院認定,這是一起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經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石油有限責任公司)下屬的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公司同意、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上海祥誠公司使用天津輝盛達公司生產的含有強氧化劑過氧化氫的“脫硫化氫劑”,違規在原油庫輸油管道上進行加注“脫硫化氫劑”作業,並在油輪停止卸油的情況下繼續加注,造成“脫硫化氫劑”在輸油管道內局部富集,發生強氧化反應,導致輸油管道發生爆炸,引發火災和原油泄漏。

  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是:上海祥誠公司違規承攬加劑業務;天津輝盛達公司違法生產“脫硫化氫劑”,並隱瞞其危險特性;中國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石油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認真執行承包商施工作業安全審核制度;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安全審核就簽訂原油硫化氫脫除處理服務協議;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及其下屬石油儲運公司未提出硫化氫脫除作業存在安全隱患的意見;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對下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大連市安全監管局對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管檢查不到位。

  14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

  國務院批復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將上海祥誠公司大連分公司經理李偉,天津輝盛達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張海軍、總經理張德勝,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運作管理部經理劉昌東,中燃油公司市場處處長沈璠等14名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共給予29名責任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給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蔣潔敏警告處分;分別給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李新華、廖永遠記過處分;分別給予中石油股份公司副總裁劉宏斌、中石油股份公司安全總監賀榮芳行政記大過處分。

  同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天津輝盛達公司、上海祥誠公司等相關責任單位分別處以規定上限的行政處罰,責成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向國務院國資委作出深刻檢查。

  此後又發3起責任事故,35名責任人受處分

  這起事故發生後,中石油在大連所屬企業又連續發生了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2010年“10·24”火災事故和大連石化分公司2011年“7·16”火災事故、“8·29”爆炸火災事故等3起責任事故。

  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同意遼寧省人民政府和大連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對這3起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共給予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原總經理蔣凡、副總經理焦玉瑞,中石油中油遼河工程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李明輝,大慶石化建設公司執行經理王洪濤等35名責任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同時,對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大慶石化建設公司、大連七星監理公司和大連市甘井子區北方石化機械配件廠分別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國務院批復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範措施和整改意見,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認真組織開展石油庫安全、消防、環保等方面的隱患排查,限期徹底整改;對在建的石油庫建設項目進行全面清理整頓;進一步完善大型石油庫和化工建設項目的規劃佈局;制訂完善我國石油庫設計標準,進一步提高安全、環保準入門檻。(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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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