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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今起實施 禁止拆遷停水斷電行為

時間:2012-01-03 09:08  來源:南方日報

  《行政強制法》從今天起實施,將“規範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為公權力裝上“籠頭”,“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據悉,2011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行政強制法》。

  臨時工不得執法

  “臨時工”可以說是近幾年來的熱詞,過去一年中發生許多引起網路熱議的事件,其中不乏參與行政強制執法的,並且也引起了群眾的不滿。

  已經通過的《行政強制法》即對此作了規範,該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同時,《行政強制法》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根據這一規定,行政強制行使主體將受到更加嚴格的限制。

  近年來,強拆事件不斷上演,此類事件也在節假日以及夜間也時有發生,某些部門還採取了斷水斷電的方式實施強制執行,影響了群眾的正常生活。今起實施的《行政強制法》作出了較多的禁止性規定,規範強制執行行為,體現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該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根據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超期

  在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方面,《行政強制法》規定,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根據規定,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後,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根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同時,該法還規定,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見習記者/黃少宏 記者/鄭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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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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