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幹部任用
不能滿足於不違規
對待問題幹部,黨內一向有個原則,即懲前毖後、治病救人。但對於涉及從政底線的錯誤,比如貪污、受賄,則不宜輕輕揭過。因為廉潔從政是一個幹部值得託付公職的基本前提。如果守不住這個底線,恐怕很難樹立公眾對政府和幹部群體的信心。
雲南省景洪市原交通局副局長剛解除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就被調往市水務局主持工作,並擬提拔為局長,雖然當地回應稱,問題幹部“解禁”後職務提升和任用不再受影響,提拔符合程式。但這個說法只說明瞭當地政府有重新任用此人的許可權,並沒有解釋清楚“非用不可”的理由。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受到黨內嚴重警告的幹部,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一年時限,無疑是最低標準,也不能理解為犯錯的“對價”,更不意味著,熬過一年後東山再起就水到渠成。復出要有明確且合理的解釋,更何況是頂著嫌疑提拔?很多問題官員的復出,之所以讓公眾憂心,就在於復出往往只滿足了程式上的必要條件,而看不到實質性的充分理由。符合程式,撥不開問題官員復出的迷霧。
而且,同樣是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其錯誤性質可能大不相同。違反廉潔從政規定,和一般的工作失誤不同。即便說數額不大,組織給予的處罰不重,但它對政府和幹部群體公信力的損害無疑是要被級數放大的。
對這類觸碰到從政底線的錯誤,必須從嚴治理,才有可能防微杜漸。對這樣的問題幹部,雖然不至於“永不敘用”,但肯定有必要延長觀察期。僅僅滿足於所謂的“不違規任用”,未必能“救人”,還可能留下後患,並非明智之舉。(天亮)
【新聞回放】
雲南一副局長
解除處分後即獲重用
1月9日,一名網友發帖稱:原景洪市交通局副局長王星,因收受賄賂被舉報,2009年初受到黨內處分。但剛解除處分,王星就被調任景洪市水務局任副局長主持工作。該網友還反映,王星調任後不久,又在一些項目招投標中,以不正當手段謀取個人利益。
11日下午,景洪市委辦公室給出書面回應稱,2009年10月29日,王星確實因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次。2010年11月,景洪市委根據王星的表現,解除該處分。同年12月,將其平調水務局任副局長,主持工作。去年6月21日,王星被民主推薦為水務局局長人選。
回應材料稱,根據相關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以後,在職務提升和使用上一般不應再受原處分影響。王星在解除處分後擬任水務局局長,合乎程式。(據雲南網1月12日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