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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稱“彈性收費”漸成貪官斂財工具 應強化監督

時間:2012-02-20 11:01  來源:法制日報

  近日,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對臨沂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蘭山辦事處原主任鄭士平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鄭士平有期徒刑10年。

  因手中握有三項權力——審批權、減緩和減免收費權,這名區縣級的人防辦事處主任受到眾多開發商的“諂媚”、“青睞”。

  據一審判決書顯示,2005年4月至2011年4月,鄭士平利用擔任臨沂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蘭山辦事處主任的職務之便,在為他人審批人防手續、減免人防易地建設費的過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賄賂的現金及購物卡共計30.2萬元,併為他人違規減免人防易地建設費1344萬元。

  開發商送卡為“防卡”

  從事建築或者房地產業的人都知道,在辦理建築或房地產開發的前期手續中,必須辦理的一道手續就是建設工程人防許可證。如果不願意建設人防工程,建設方要按照建築面積向人民防空辦公室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不辦理這項手續、繳納這筆費用,就不能辦理規劃手續,不能開工建設。即使開工建成了,有關部門也不給辦理房產證。各地的人民防空辦公室就負責辦理人防手續。

  臨沂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下設蘭山辦事處、羅莊辦事處、河東辦事處3個派出機構。鄭士平曾經擔任蘭山辦事處的主任。

  蘭山區是臨沂市市委、市政府的駐地,商貿業發達。近年來,當地的房地產開發如雨後春筍,吸引了一大批房地產開發商前來淘金。

  臨沂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蘭山辦事處也隨之熱鬧起來。房地產開發商的代表踏破辦事處的門檻,鄭士平成為他們集中攻堅的目標。

  房地產開發商通過各種途徑認識鄭士平,並給他送購物卡,主要動機就是為了“防卡”。

  據鄭士平供述:“房地產開發商大多都要承擔鉅額貸款利息,能早開工一天,就能節省大量的費用,希望儘快辦理人防手續;另一點就是房地產開發商建設之初,資金不夠充足,希望緩繳人防費,緩繳一天就能節省大量費用。”

  2007年,某投資有限公司經理戴某在辦理某小區項目人防手續時,認識了鄭士平。由於項目很急,他想讓鄭士平儘快辦理審批手續。

  2007年8月的一天,戴某約鄭士平吃飯。飯後,他送給鄭士平3張2000元的購物卡,讓他對公司的事情多幫忙,快點辦理審批手續,鄭士平說儘量幫忙。時隔不久,該小區的人防手續全部到位。

  某化工有限公司銷售經理程某用類似的手法,取得了即快又緩、“一送雙雕”的效果。2007年年底,該公司想蓋公司辦公樓,人防手續很長時間沒審批下來。程某得知某房地產公司銷售公司經理張某與鄭士平比較熟悉,就讓張某給鄭士平說說,讓他快點辦理人防手續。鄭士平同意後,很快就辦理完畢。

  2008年夏天,張某邀請鄭士平全家到日照洗海水澡時,轉交了程某送給的5000元現金,並對他說:“這錢是程某給的,他那邊資金比較緊張,你給幫幫忙,別先催繳,讓他緩緩再交人防易地建設費。”鄭士平同意後,直到2009年3月,程某才繳完這筆費用。

  以權謀私傷損國家

  據辦案人員介紹,“各路”開發商絞盡腦汁親近鄭士平、攻破其“防線”的另一目的,還因為鄭士平手中掌握著一項重要的權力——人防建設費的減免。

  據了解,人防建設費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及《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印發關於規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的規定收取的,有嚴格的法律政策依據,即使減免收取也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如臨沂市規定,對以下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應適當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建房減半收取;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築,減半收取;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後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築,予以免收。

  但鄭士平卻隨意運用這些減免條件,慷國家之慨,謀一己之私。“精明”的房地產開發商也趁機向鄭士平行賄,以少省多。

  這其中,受益最大的當屬某置業開發公司。該公司用3000元購物卡,獲得減免人防易地建設費341萬餘元的巨大優惠,投入與產出比高達1比1136。

  2005年,該公司承攬了某小區項目。為了儘快辦理人防手續,同時也想節省點人防易地建設費,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該公司經理劉某請鄭士平吃飯後,偷偷塞給他一張3000元的購物卡。鄭士平推辭了一下便收下。

  按照規定,當時他們公司開發的5.1萬平方米的項目,應繳人防易地建設費400多萬元,實際上他們僅繳了83.5萬元。

  類似的情形還有很多。2005年4月,鄭士平收取了1000元購物卡後,為某公司違規減免人防易地建設費26萬餘元;2006年春節前、2007年春節前,鄭士平收受某公司兩次送給的2000元購物卡後,違規為其減免人防易地建設費113萬元。

  採訪期間,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對於這種彈性收費,標準是公開的,減免的條件是公開的。但是在具體辦理減免手續時,又變成了不公開的,缺乏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這是造成鄭士平違規操作的主要原因。”

  一審判決後,鄭士平提出了上訴。目前,此案正在二審中。

  -沉思錄

  減半收、免收,這其中的彈性非常大,運用不當,國家就會遭受重大損失。要避免此類現象的發生,最關鍵的一點就是要向社會特別是業界公開減免的單位和依據,讓業界相互監督。對於房地產而言,它的項目性質都是規劃部門嚴格界定的,符不符合減免的條件,只要公開,就會一清二楚,收費的“彈性”就會變成剛性,其他彈性執法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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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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