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辯解
桑梓鎮衛生院 水準有限並無過錯
桑梓鎮衛生院不願賠償並指出,病毒性感冒與手足口病有相似,作為基層醫療機構,水準有限,故診斷小強為病毒性感冒並無過錯。
衛生院表示,根據當時情況確定手足口病依據不足,他們認為小強是病毒性感冒。雖然當時為手足口病高發季節,但患兒臨床表現不能確診。他們已囑咐小強家長隨時觀察、注意治療,因小強家長未注意,所以延誤了小強治療。
北京兒童醫院 自行離院不擔責任
兒童醫院表示,小強被診斷為手足口重症後,醫生開具藥物,並填寫手足口報告卡及傳染病轉院單據,準備請傳染病醫院專家會診,轉傳染病醫院。小強家長考慮等待時間較長,要求自行轉院至傳染病醫院。我院已經告知家長轉院過程中病情可能發生變化,但家屬仍堅持轉入佑安醫院。
兒童醫院認為,小強當時生命體徵平穩,家長簽字自行離院,而且開具的藥物家長也未取,所以醫院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北京佑安醫院 病程記錄不詳細認賠
佑安醫院稱,小強來醫院治療時,並無手足口病重症表現,不夠收住院或留觀標準。北京兒童醫院能讓其家長簽字離院,也說明患兒病情在當時相對平穩。
佑安醫院表示,醫生每次讓小強出院也都是因為小強已經退熱或病情穩定。而小強留觀、住院期間,他們也根據小強病情發展,給小強家長下達病危、病重通知,而小強的死亡是因為自身疾病發展所致。佑安醫院指出,住院病歷中2010年6月15日23時06分至次日7時06分的病程記錄不詳細,所以願意按照20%的比例賠償。
■法院判決
多次指出醫院不負責
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於2011年6月12日出具《司法鑒定書》。鑒定書認定,桑梓鎮衛生院存在醫療過錯,但與小強死亡無因果關係;兒童醫院無醫療過錯;佑安醫院存在醫療過錯,與小強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建議醫療過失參與度為25%,賠償參考範圍為20%-40%。
對於桑梓鎮衛生院,法院指出,小強就診時已出現手足口病的臨床症狀,桑梓鎮衛生院仍單純診斷為“病毒性感冒、上呼吸道感染”。即便治療條件有限,也應當就發生手足口病的可能性和及時轉診至上級醫院的重要性向小強一方進行告知。法院認定,桑梓鎮衛生院與小強的死亡後果之間應當存在輕微、間接的因果關係,應承擔5%的民事責任。
對於兒童醫院,法院認定,醫院診斷為“手足口病”是正確的,經小強家屬簽字同意後讓其轉院至傳染病醫院治療也符合規範。
對於佑安醫院,法院指出多點過錯和不負責任的行為。首先,法院提出,佑安醫院的病歷中僅引用了小強在兒童醫院就診時的血液檢查情況,但沒有記載小強血壓、影像學檢查結果,證實佑安醫院沒有對小強進行這些檢查。佑安醫院在已經了解小強病史的狀況下,未對小強進行生化、血壓、影像學等檢查措施即允許小強離院,存在醫療過錯。
此外,法院指出,在小強第二次返回佑安醫院且仍出現高熱並有易驚等表現後,佑安醫院仍未將小強留觀,也並未囑小強一方離院的風險以及對症注意事項,再一次出現違反重症手足口病治療規範等注意義務的過錯。
最後,法院指出,小強第三次就診時病情發展急驟,這與佑安醫院注意義務缺失,導致病情未得到及時控制存在關聯。“小強入院後,佑安醫院當即下了病危通知書,並告知‘患兒隨時可能死亡’”。法院指出,但在2010年6月15日23時06分查房後至6月16日7時06分期間,沒有醫生查房記錄,說明佑安醫院對患兒的病情觀察不嚴密,存在過錯。雖然小強病情凶險且發展迅速,死亡主要係他自身疾病導致,但佑安醫院在對患兒門診治療過程中缺乏足夠的注意義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小強疾病的進展,使小強喪失了獲得更好救治效果的機會,與小強最終的死亡後果之間亦存在次要的因果關係,應當承擔35%的民事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桑梓鎮衛生院賠償2萬餘元,佑安醫院賠償17萬餘元。
原告律師潘光釗表示,小強家人認為賠償過低,但是由於長時間打官司,全家人的精神已經近乎崩潰,因此他們認為法院已經認定了佑安醫院的重大責任,所以沒有提出上訴。(記者 孫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