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北京城管隊員在一家違規製作盒飯的黑窩點查抄“地溝油”。(資料圖片)記者潘之望攝
記者昨天從公安部獲悉,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通知,對生產、銷售“地溝油”的7種情況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根據通知,涉及“地溝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涉“地溝油”犯罪判緩刑的,須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期內生產、銷售食品等。
明確7種違法行為
三部門此次出臺的通知,首次明確了“地溝油”違法行為的7種情況以及定罪量刑標準,是一部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
根據通知,7種情況包括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而進行銷售等。涉及到生產者、銷售者、為“地溝油”犯罪提供貸款或經營場所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以及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