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地下暗流”到“地上活水”
——代表委員熱議民間借貸“陽光化”
在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大背景下,民間融資日漸活躍,積累的金融風險也備受關注。如何將“地下”野蠻生長的民間融資轉到“地上”理性發展,成為兩會期間不少代表委員的熱點話題。
民間融資活躍 亟待規範監管
當前我國民間融資非常活躍,呈現出總量大、主體多、利率高等特點。全國人大代表、紹興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車曉端表示,民間融資有著積極作用,其借款的便利性有利於解決個人與中小企業的燃眉之急,彌補正規金融的不足;但也存在不少負面效應和風險隱患,特別是欺詐性集資的危害,已對社會的健康運作形成重大影響。
2011年,溫州爆發民企債務危機,“跑路老闆”等詞彙見諸媒體,民間借貸積聚的金融風險備受關注。此外,江蘇、內蒙古、山西等省份也出現愈演愈烈的“高利貸”之風,資金層層轉貸,利率節節攀高,不斷推高金融“堰塞湖”的潛在風險。
全國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副主席辜勝阻認為,溫州出現的問題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溫州“兩多兩少”的尷尬局面:民間資本多而投資渠道少、民營企業多而信貸融資少。從民間資金供給方來看,由於樓市限購、股市低迷、存款負利率,民間投資渠道變得越來越窄,為追求更高的收益率,大量資金流向民間借貸領域;從民間資金需求方來看,借貸主體多是中小企業,在正規金融體制內融資困難,不得不向體制外尋求融資。
“正是因為民間資金供需雙方各自面臨的困境,導致供需雙方轉向民間借貸領域,較大的供需缺口使得民間資本呈現‘高利貸’化。”辜勝阻說。
當前,我國對民間融資的監管非常缺乏。全國政協委員、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劉克崮說,目前有關民間融資的法律內容散落在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以及行政規章、司法解釋中,缺乏專門法律和明確定義;政府缺乏對民間融資的監控,無法制定相應的風險分類和監管措施;基本上只有對“非法集資”的處置,缺乏針對民間融資的管理。我國民間融資事實上處於“無立法、無統計、無監管”的“三無”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