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腐敗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後,其犯罪所得鉅額財產長期無法追繳的情況。
對此,8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特別程式”一章中,專門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
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並設置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的程式和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式。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指出,這一程式的設置,有利於嚴厲懲治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挽回國家損失,消除犯罪的經濟條件,並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怖問題的決議的要求相銜接。由於我國不允許缺席審判,因此,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式就無法啟動,使得犯罪分子的財產長期無法得到追繳。
“不定罪的財產沒收程式,是一個特別程式,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繳其犯罪所得的問題。”陳衛東說,由於這些財產是犯罪行為所得,因此對這些財產的追繳必須通過刑事訴訟程式。(記者陳菲、楊三軍、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