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的廢存之爭,一直不絕於耳,略陽縣“嫖宿幼女案”之後,嫖宿幼女罪更是被民眾詬病。近日,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婦聯副主席甄硯,認為設置嫖宿幼女罪這個罪名不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
甄硯認為,嫖宿幼女罪的設置有悖國家保護婦女兒童的承諾,同時她列舉了相關數據,2000~2004年五年間,各級法院共審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處罪犯240人(注:相當於平均每審理嫖宿幼女案約35起,判處罪犯約48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內公安部門就抓獲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
此外,她還指出,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的規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執法混亂,更有老百姓認為這個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護傘、免死牌。
對此,北京市隆平律師事務所曹慶國律師認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初衷是保護未成年少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應該保留”。
他認為,嫖宿幼女罪的存廢與嫖宿幼女氾濫、成為犯罪人免死牌之間並無直接關係,“這種邏輯不成立”。他解釋說,如果嫖宿幼女的行為頻發,或是成為犯罪分子獲得輕判的理由,立法機關只需加強刑責便可。
連結:姦淫幼女罪與嫖宿幼女罪量刑
強姦幼女即姦淫幼女罪,其量刑為:情節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情節嚴重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嫖宿幼女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李華 李棟 肖歡歡 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