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人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姜明安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錫鋅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楊小軍
對話動機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律師韓德雲連續7年向全國人大遞交有關官員財產申報公開的議案,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事實上,自1995年《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出臺,財產申報制度在中國已踐行17年,且中國的官員每年都在填寫財產和個人情況申報表。制度方面,有關官員財產申報的規定不斷有實質性的進步,比如在適用對象的範圍、報告內容以及違反規定的處理等層面。但這些規定均限于黨內規章、黨紀或政紀等規範範圍。
在國家法律層面,官員財產申報和公開制度尚未有突破。
就官員財產申報與公開制度,《法制日報》記者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展開了對話。
□對話
終端反腐利器
記者:在歷年的全國“兩會”上,反腐敗都是焦點話題。在剛剛過去的2011年,高官落馬、足壇反腐、小官巨貪……一系列的腐敗大案被查。2012年是中國推進懲防腐敗體系建設“五年規劃”的收官之年,在這樣的背景下,今年“兩會”上的“反腐聲音”更是格外搶眼。
治理腐敗必須懲防並舉,且防勝於懲,這已是常識問題。那麼,在制度反腐中,為什麼要強調財產申報制度先行?
姜明安:“懲”主要解決“不敢腐敗”的問題,而“防”(包括教育防腐與制度防腐)主要解決“不想腐敗”和“不能腐敗”的問題。“不敢”只能治標,因為對許多意志薄弱的公職人員來說,即使刑罰再苛嚴,在強大的利益誘惑面前,他們也可能鋌而走險。
“不想”和“不能”卻能治本。因此,官員家庭財產公開申報法比強化刑事制裁更重要,更必要。
王錫鋅:我認為,首先,這是因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核心在功能上具有很強的“終端反腐”作用。這一點已經為許多國家的制度實踐所證實。
從官員職業倫理看,擔任公共職務的官員,在政治理論上都被認為是人民的代理人。邏輯上,作為“主人”的人民自然有權要求代理人為民眾謀公益,而不是為自己謀私利。財產公開正是檢驗官員是否符合這一倫理的應有之義。
從知情權角度看,官員財產公開的背後,是民眾對公共權力運作進行有效監督的一個路徑。正因為此,在當代社會,要求官員公開申報財產已經成為一個普遍性的制度事實。而且,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不僅是反腐敗的終極制度,更是一個保護官員的制度。
來自既得利益者的阻力
記者:2009年,國家監察部部長、預防腐敗局局長馬馼曾公開表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需要配套,還要創造一些條件,做一些配套政策和法律等方面準備,如金融實名制、財產的登記等。只有這些完善了,才能保證申報的真實性。若倉促出臺,恐怕效果不好。
“目前制定這一法律的時機尚不成熟”,被認為是官員財產申報立法所面臨的障礙。為什麼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立法及制度建設,一直步履蹣跚?
王錫鋅:從目前的情況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立法主要有兩個阻力——主觀阻力和客觀阻力。主觀阻力,是一部分決策者可能是直接受到影響的人。我個人認為,這個阻力比較大。客觀阻力主要是技術問題,比如,金融系統的資訊共用、房產登記資訊共用等。我認為以今天的技術完全可以做到。
楊小軍:的確是,持有隱形財產比較多的人群是主要阻力。
王錫鋅:至於在財產申報制度的立法問題上,我們不應被立法時機和執法可能遭遇的挑戰拖住後腿。
建立財產申報制度,我們還面臨一系列挑戰,例如相關制度的配套、執行成本,甚至人為的抵制等因素。但是,面對公共權力的回應性倫理、公民知情權的需求、反腐敗嚴峻形勢的挑戰,必須儘快推進制度反腐,這已經成為一個緊迫的公共需求。
官員財產申報是一項統率性的關鍵性的制度,可以帶動其他制度的逐步到位,這就是制度建設的“連鎖效應”。
不公開就會大打折扣
記者:一位學者曾直言:“國家機關副處級以上的幹部每年都在填申報表。據我所知,一些表格交到有關部門,就鎖進文件櫃。由於不向社會公開,不能得到社會、媒體和官員身邊人的監督,再好的內部監督也會大打折扣。”
楊小軍:的確,只有公開監督,才能激活這個制度。缺少公開透明的民眾監督,任何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都不可能是真正有效的制度。
王錫鋅:事實上,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一直都在執行。因為不公開,所以該制度運作得如何、效果如何,都無法評判。記者 廉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