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司法解釋徵求意見
醉駕傷人保險公司要賠償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網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意見稿針對實踐中的改裝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理賠、醫保外的醫療支出是否應該獲得賠償,酒店代客泊車、機動車陪練、試駕等發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劃分保險公司和相關當事人的責任,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對於醉駕、毒駕傷人的情況,保險公司要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當賠
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自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之日起,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追償權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解讀:東城法院保險專案法官王磊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2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條款也會列明醉酒、吸毒等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保險公司可不予理賠。在實踐中,對於醉酒等情況下造成的人身損害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也存在一定爭議。因此,此前,有些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傾向於判決認定保險公司僅承擔墊付責任,墊付責任以外的不予賠償。
王磊說,保險公司承擔的墊付搶救費用是1萬元,而交強險的最高賠償限額是12.2萬元,該條款有利於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權利。但他認為,徵求意見稿中的賠償責任限額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規定中的墊付搶救責任不太一致,有待於進一步明確,比如這個賠償責任限額是否包括傷殘賠償金。
在交強險範圍內獲賠
條款:被保險機動車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以及影響保險費增加情形的,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請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後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讀:王磊稱,此前在審理改裝車、加裝車的事故理賠案件時,保險公司將其視為免責情形。這個條款明確規定這種情形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這個條款將機動車改裝、加裝等與保險風險聯繫更加合理。
出事故可減輕責任
條款:免費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解讀:王磊法官說,條款明確機動車駕駛員免費載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人身損害的,如駕駛員有過錯,應當賠償但可適當減輕責任。搭車人有過錯的,應減輕駕駛員的責任。這個條款實際上是對免費搭車行為的鼓勵。比如,在社會生活中,司機會經常遇到路邊受傷或需要幫助的搭車人,這個條款的規定鼓勵司機見義勇為免費搭乘,有利於社會關係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