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了外國國籍,就不能再保留中國國籍,這是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然而,加入外國國籍又未登出中國國籍的實際上的“雙重國籍”在我國已不是個例。
“雙重國籍”的出現有哪些原因?帶來了哪些管理難題?如何才能有效消除?出席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的部分常委會委員,26日在分組審議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時就此發表意見。
“改革開放以來,有較大數量的留學人員和以其他方式移居國外的中國人,在取得外國國籍後,並不報告,擁有的中國居民身份證還保留著,戶口也沒有登出。”陳宜瑜委員說。
陳宜瑜認為,根據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的規定,上述這類人從國籍上說應該算是外國人,但他們當中的一些人回國時繼續使用中國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甚至還更換了二代身份證,出現難於依法管理的情況。希望有關部門研究解決辦法。
除了“雙重國籍”人員自身的因素,金碩仁委員還指出出現“雙重國籍”的另一種情形——
“我國公民在境外加入外國國籍後,到我駐外使領館申請退出中國國籍。但由於資訊共用不及時,導致公安機關未能及時登出已加入外國國籍人員的在中國的國籍資訊,此類人員繼續保留著國內戶籍。”
“雖然在法律意義上是無效戶籍,但在我國戶籍管理機關繼續顯示為有效戶籍,人為造成‘雙重國籍’。”金碩仁委員說,這不僅與我國國籍法相悖,也給公安機關外國人管理工作帶來不便;同時,在辦理涉外行政、民事、刑事案件等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諸多困難和麻煩。
由此,金碩仁委員建議,國家建立統一的出入境管理和我公民在境外加入外國國籍資訊平臺,實現有關管理部門資訊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