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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部分涉遠華案貪官刑期及案情

時間:2012-05-19 08:48  來源:人民網

  一、黨政機關

  1、李紀周:公安部副部長,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死緩

  李紀周非法收受賴昌星、周民興賄賂計人民幣 527.6萬元;夥同李莎娜非法收受梁耀華賄賂計人民幣321.5萬元,共計人民幣849萬餘元。案發後收繳人民幣55萬餘元、港幣53萬餘元、美元5000元及價值人民幣15萬餘元的首飾,並扣押住房兩套 (價值人民幣408萬餘元)。

  李紀周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劉豐:廈門市委原副書記,無期徒刑

  廈門市委原副書記。劉豐貪杯、貪色、貪錢財,賴昌星投其所好,拼命迎合,從此與賴稱兄道弟,有求必應,心甘情願地為賴的走私活動提供支援和庇護。被判處無期徒刑。

  3、郭曉菱:廈門市委原常委,有期徒刑11年

  4、藍甫:廈門市原副市長,犯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藍甫在一次到北京的航班上與遠華集團董事長賴昌星相識,由於“看中賴昌星手中的錢”(藍甫語),此後便主動與賴聯繫,並多次到紅樓向賴索要錢財。1997年,藍甫向一位姓高的港商索要30萬澳元未成,轉而向賴昌星要錢。在貪官庇護下靠走私發橫財的賴大筆一揮,立即給藍在澳大利亞讀書的兒子匯去30萬澳元購買房子。藍甫還嗜賭成性,有一次乘外出學習之機跑到澳門賭博,由賴昌星為他出賭資,連賭了一天一夜,輸掉了350萬元。2001年4月,藍甫因受賄505.7萬元,被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5、林金棟:廈門市委政法委原副書記,有期徒刑11年

  6、趙克明:廈門市原副市長,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1995年至1999年間,被告人趙克明利用擔任廈門市副市長,分管城市建設等工作的職務便利,為申請減免、緩交土地出讓金、地價款利息、配套費、裝飾工程中標、人事調動等事項的單位和個人謀利,先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52.15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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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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