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6日上午,吳英出庭受審,一審宣判死刑。資料圖片
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詐騙3.8億元
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東陽市開辦美容店、理髮休閒屋期間,以合夥或投資等為名,向徐玉蘭、俞亞素、唐雅琴、夏瑤琴、竺航飛、趙國夫等人高息集資,欠下鉅額債務。為還債,吳英繼續非法集資。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間,吳英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採取隱瞞先期資金來源真相、虛假宣傳經營狀況、虛構投資項目等手段,先後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均另案處理)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余元,用於償付集資款本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詐騙金額為3.8億余元。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吳英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後,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後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式合法,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裁定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發回重審改判死緩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且其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鋻於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主動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其中已查證屬實並追究刑事責任的3人。綜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 釋疑
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唐學兵就吳英集資詐騙案重審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據新華社電
1 重審更換律師係吳英自願
記者:有媒體報道,在浙江高院重新審判吳英集資詐騙案期間,該案更換了一審、二審期間為吳英辯護的北京律師,改聘金華當地的律師,有人分析稱換律師可能係官方意在控制炒作?
答:我院在向吳英代為送達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裁定書時,即告知吳英在重審期間仍有權委託辯護人。吳英本人經數天考慮後,書面向我院提出要求更換辯護律師,委託浙江百暢律師事務所的吳謙律師(女)擔任其重審時的辯護人。在我院提訊時,吳英解釋其更換律師的原因,係吳謙律師在本案偵查期間曾多次陪同北京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對具體案情比較熟悉,聯繫也更方便。吳英更換辯護律師不僅是出自本人意願,也是在行使法律賦予被告人的辯護權,我院依法予以保障和尊重。
2 重審未換合議庭符合規定
記者:浙江高院在重新審判吳英集資詐騙案時,沒有採用開庭審理,也沒有更換合議庭是否合法?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對不核準死刑而發回重審的案件審理程式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凡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但對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法定訴訟程式而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並進行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經對吳英集資詐騙案復核後在裁定書中確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式合法。”
因此,吳英案發回重新審判,不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或審判程式違法的問題,而僅涉及量刑問題。依照前述司法解釋,我院不需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被告人、辯護人可依法提供書面辯護意見,我院審理後可直接予以改判。
3 吳英財產不足抵償詐騙款
記者:有網民提出,傳說當地公安機關處置吳英的資產存在違規問題,否則吳英被扣押的房產等資產說不定會足以抵償3.8億元的實際詐騙數額?
答:吳英案發時被扣押的所有資產,連法院未作犯罪認定的另外的欠債2億多元,都不足以抵償。更不用說,可抵償其無法歸還的3.8億元集資詐騙款,有關傳說沒有事實依據。
吳英案發生後,公安機關即對吳英的資產進行了查封登記。據從公安機關了解的情況,當地政府為保障被害人的權益,防止出現哄搶、流失等情況,依照國務院關於集資類犯罪涉案資產處置的規定,依法成立吳英案資產處置組,負責資產處置工作。吳英被扣押查封的資產主要有房子、汽車、珠寶、租用的店面房及倉庫內的物資。資產處置組對可能升值的房產和公安機關追回扣押的珠寶均未作處置,至今仍查封在案。僅對易貶值損耗的部分汽車及物資作了依法處置,得款均存于吳英案專用賬戶。
4 吳英揭發官員查實有三人
記者:有網民提出,吳英檢舉揭發的幹部受賄犯罪,為何沒有在裁判文書中體現?
答:吳英在公安偵查、檢察起訴、一審審理階段均交代了其向有關人員行賄的事實。我院二審期間,吳英交代了同樣的內容,相關材料經檢察機關核查,目前查實的有三人,即湖北荊門市政府原秘書長李天貴(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荊門市農行原副行長周亮(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農行麗水燈塔支行原行長梁驊(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其他交代情況,目前均未查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