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于31日閉幕。《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修訂)》在會上通過,並將於10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擅自改變捐建、援建工程項目用途或者拆遷、拆除的直接負責人員和主管人員依法將被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修訂)》第六十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捐建、援建的工程項目嚴格管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拆遷、拆除,如確需改變用途或者拆遷、拆除的,應當徵得捐建、援建方同意後,依法批准並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
針對這條規定,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邢瀘生表示,“第六十條是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很有現實針對性”。最近該省個別的單位和個人在沒有取得捐贈方同意的情況下拆遷了捐贈項目。邢瀘生認為“立法有必要對其進行規避”。
此外,第六十四條還規定,“截留、挪用、貪污抗震救災款物的”也將負法律責任。邢瀘生說,有以上行為的“比照同類罪從重處罰”。 (陳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