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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跨境轉移資產成反腐戰場 新刑訴法擴大追贓空間

時間:2012-06-28 09:23  來源:法制日報

  腐敗分子通過洗錢將鉅額資金匯出境外,為自己和家人留足後路,逃避懲罰,已經成為當前腐敗犯罪的慣有模式。在這場妄圖“貪了就跑,跑了就了”的危險遊戲中,法律秩序被嚴重破壞,國家的經濟發展成果遭到啃噬。

  今天在此間舉行的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四屆研討會分組會議上,與會代表以“資產追回”為主題進行了交流研討。

  “資產追回是國際合作打擊腐敗犯罪的重要環節和手段。實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資產追回工作機制,深化司法協助和執法合作,有效追繳和返還腐敗資產,對預防和懲治跨國腐敗犯罪具有重要意義。”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趙建偉的主題演講,得到了與會代表的廣泛共鳴。

  貪官直接攜款外逃已少見

  近年來,貪官出逃的路徑經媒體曝光後已不那麼神秘,通常會經過聚斂財產——海外安家——資產轉移——擇機出逃——滯留不歸等幾步。

  趙建偉坦言,貪官跨境轉移資產已經成為反腐鬥爭的主戰場。他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大連屬於開放度高的國際化城市,這種形勢更為嚴峻。“我們每年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涉及近300人,有境外轉移資產問題的佔相當比例。”

  大連市檢察院在查辦大連某局原退休幹部孔某貪污、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時,為了掌握其在加拿大的個人資產情況,檢察院與加拿大駐華使館進行了接洽,提交了正式的司法協助申請,為法院最後定罪提供了有力證據,最終追繳贓款人民幣1050萬元。

  自我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來,通過國際合作,大連檢察機關已在美國、加拿大等8個國家開展了資產追回工作,所追回資產從過去的幾百萬元增長到現在的上億元。

  從大連檢察機關已查辦案件情況看,現在貪官直接攜款外逃的已經很少見,資產轉移海外主要通過借商人之手直接轉移出境、通過地下錢莊洗錢出境、通過涉外公司在海外隱秘“截流”、在海外虛假投資等方式。特別是隨著國際經濟往來增多,一些貪官通過貿易項目轉移資產,更隱蔽更難監控。

  “追回腐敗資產是突破腐敗案件的重要證據,也是防止貪官外逃的核心控制點。”趙建偉告訴記者,這也是大連檢察機關打擊非法資產轉移出境犯罪行為的指導思想。

  據介紹,資產追回制度有三個特點:資產範圍廣泛,不僅包括犯罪所得,還包括作案工具和其他證據,不僅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還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具有涉外性質,資產位於國外;必須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途徑和程式追回。

  “一般腐敗犯罪嫌疑人在外逃前都會先將贓款贓物轉移出境。”趙建偉說,如果查不到轉移出境的涉案腐敗資產,貪官的心理防線就難以突破,時間一長,很可能就沒有收穫。因此,打擊此類犯罪行為要“穩”、“準”、“狠”。

  與此同時,不少腐敗官員抱有“一人坐牢,幸福幾家人;腐敗我一個,幸福幾代人”的冒險心理。“若不把這種心理打滅,很難產生打擊效果。”趙建偉態度堅決地說。

  以教育貪官轉回資產為主

  從大連檢察機關辦案實踐看,當前追回資產渠道主要有3種:針對一部分貪官通過香港將資產逐漸轉移出去,檢方積極尋求與香港緊密合作,根據香港法律進行對接,最終追回;通過國際刑警組織進行有效資產追回;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說服教育腐敗分子本人主動將資產轉回來。

  “目前,通過說服教育本人主動將資產轉回來仍是主要渠道。”趙建偉承認,這種狀況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檢察機關在資產追回上渠道尚不暢通。

  據了解,《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五章以專章形式第一次完整規定了資產追回和返還機制,要求締約國應當對外流腐敗資產的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這極大地拓寬了各締約國就如何追回腐敗資產開展國際合作的渠道,促進了各締約國就資產追回問題開展國際合作的可能性,無疑是對腐敗分子的極大震懾。”趙建偉說。

  現實情況是,目前該公約的簽約國家還有限,導致相關司法協作需要有專門締結的雙邊或者多邊協議作為法律依據。雖然我國已與一些國家建立了反腐敗領域的交流合作關係,但面對大量贓款贓物外流的現實,這些雙邊協議仍顯不足,致使一些國家被腐敗分子視為“避風港”。

  “在反腐敗案件中,通常是我國的腐敗分子向國(境)外轉移贓款贓物,少見這些國家的腐敗分子向我國境內轉移贓款贓物。”趙建偉認為,合作不對等可能使相關機構對我國的追贓請求不積極配合,增加了追贓困難。

  “搜尋併發現贓款贓物是境外追贓的基礎。但是,腐敗犯罪贓款贓物轉移的方式日益隱蔽複雜,且手段不斷翻新,使得資產搜尋非常困難。”趙建偉說,檢察機關往往需要為此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

  新刑訴法擴大追贓空間

  按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4條第1款第3項規定:各締約國根據本國法律,考慮採取必要措施,以便在因為犯罪人死亡、潛逃或者缺席而無法對其起訴的情形或者其他有關情形下,能夠不經過刑事定罪而沒收腐敗犯罪所得。

  然而,由於我國現行法律缺乏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一旦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自殺,不但會中斷案件線索,保護了其他“利益相關人”,更為重要的是,其近親屬得以保有犯罪分子違法取得的鉅額財產。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堵住了這種‘犧牲自己、幸福全家‘的可能,也為檢察機關追贓帶來了更大的空間。”趙建偉說。

  將於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刑訴法增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

  根據該程式規定,中國司法機關一方面可以對死亡、逃匿的犯罪嫌疑人遺留在國內的違法所得和涉案財產進行沒收,防止涉案財產處於長期或無限期的查封、扣押狀態;另一方面對於其轉移至國外的涉案財產,可以通過提供人民法院的生效沒收裁定進行資產的間接追回,與被請求國開展刑事沒收合作。

  在趙建偉看來,這一新規定,是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及公約與中國國內法銜接的具體立法措施。“當然,從制度上考量,未來還需要大力推動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趙建偉表示,只有徹底斬斷貪官海外腐敗資產的黑鏈,貪官出逃機會才會越來越渺茫。本報記者李娜霍仕明張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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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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