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升職、開礦,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劉卓志八年內收受好處費817萬餘元。7月2日,劉卓志被北京市一中院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目前,上訴期滿,劉卓志未提起上訴。
和妻子安排“人頭戶”藏錢
2010年下半年,內蒙古自治區錫林浩特市,時任市委書記的牛志美等多名官員接連被查。2010年12月14日,從錫林浩特市走出去的老領導、時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的劉卓志被“兩規”,九天后被免去其領導職務。
根據中紀委第六紀檢監察室出具的一份《關於劉卓志在“兩規”期間表現情況的說明》,劉卓志一被採取措施,就如實供述了當時組織上已經掌握的648余萬元的涉案情節,其中就包括了上述牛志美等在內的15人。之後,劉卓志又主動交待了組織上不掌握的169萬元的情節,並表現出積極退賠的意願。
在同一月,多名“人頭戶”浮出水面,他們陸續將受劉卓志之妻、錫盟政法委前副書記宋巍委託保管的600余萬上交給辦案機關。根據劉卓志在偵查期間的供述,原來這些年間他收受的錢款都交給了妻子保管。而為了規避組織上的審查,夫妻倆商量將其中約600余萬交給3個人保管,另外的200多萬被宋巍借了一張身份證後,以另一個人的名義在中國銀行開戶買了國債。
劉卓志稱未謀取不當利益
此後,劉卓志一案被指定在北京審理。由於係督辦專案,案件的審理過程一直保持神秘,今年6月5日的開庭審理也特意比一般庭審提前了1小時,在上午9時就開庭。
相關文書顯示,出庭支援本案公訴的並不是像一般的刑事案件一樣,由一到兩名檢察員、代理檢察員參加,本案的公訴人共有三人,其中一人是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王化軍。而本案合議庭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長陸偉敏曾經參與並審理過成克傑受賄案。
根據到庭人員的轉述,庭審時的指控涉及21起事實,劉卓志當庭承認了全部指控。
案件審理期間,劉卓志曾辯稱其雖收受了牛志美等人給予的好處,但這些人的職務提拔、任用均經過了正常的組織程式,並不是其一個人能決定的。而他的另一個主要觀點是,他是根據內蒙古經濟發展的需要為請託人提供了幫助,並沒有為企業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法院認為具嚴重社會危害性
但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卓志作為地區主要黨政負責人,依職權在幹部任職程式中發表意見,對於轄區幹部的選拔任用具有重要作用,而他收受請托違背了客觀公正的組織原則,至於利益是否正當不影響受賄行為的認定。
法院認為,劉卓志雖沒有索賄情節,但他長期、多次非法收受錢款,通過權錢交易使他人在錫盟各主要部門的重要崗位任職,併為多家企業在不同經營領域內的經營活動提供幫助,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
7月2日,法院一審宣判,認定劉卓志構成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
一審宣判後,法律規定劉卓志在接到判處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可以向北京市高院上訴。7月13日下午,劉卓志的辯護人透露其未上訴。這也就意味著,該判決已生效、劉卓志已開始服刑。
■ 案情
8年分86次收受817萬
根據案卷材料顯示,劉卓志於2002年至2010年間,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長、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錫盟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的職務便利,為單位和個人在採礦權審批、企業經營、職務晉陞、職務調整、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宋巍(另案處理)86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817.036萬元,包括人民幣534.6萬元、美元35萬元、歐元5000元、英鎊1萬元等。其中,劉卓志、宋巍共同受賄合計281.7萬元。
●收錢“賣項目”
用財政擔保撈第一桶金
吉某,內蒙古一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吉某證實,2002年7月,其在投資下屬一家多金屬礦時,向銀行申請了4300萬元貸款,但由於可以抵押的資產不足,他便找到了東烏旗原旗委書記。
正好,時任錫委副書記、盟長的劉卓志來東烏旗視察工作,聽到彙報後當即表示支援。
同年7月17日,工行錫盟分行就收到錫盟政府的函告,稱同意以錫盟財政預算內的資金為這筆貸款中的3000萬部分作擔保。儘管後來銀行方面以政府財政不能為企業作擔保將其駁回,但吉某還是趁著2003年國慶節時來北京,找到正在出差的劉卓志,塞給他20萬元。
在嘗到第一次甜頭後,劉卓志開始廣泛與企業家們接觸,而吉某也繼續投桃報李,在劉卓志來京參加中央黨校青年幹部培訓班時又送了20萬。這筆錢送出後,錫盟西蘇旗原旗委書記就接到了劉卓志的通知,要求他與吉某洽談轄區鐵礦開發。但因吉某看不上這塊礦產的開發價值,雙方作罷。
收13萬幫批商業地產
有了吉某的先例後,在案證據顯示,劉卓志之後至少與9名生意人保持了金錢往來,包括幫人購買廢舊樓房、暫緩關閉煤礦、建設鐵路、銷售奶牛、開發房地產等多項名目,而涉及的錢款約有400余萬。
這其中,包括一家聞名全國的餐飲企業。
證據顯示,2003年11月,該企業決定在錫盟投資建設一個肉品加工基地,並通過競標,以3870萬元購買了錫林郭勒賓館和文體中心。兩個月後,該公司董事長親自到劉卓志家中送了3萬元,希望得到其的幫助。
半年之後,已經拿到地的該公司又想在賓館與文體中心的空地上開發商業地產,董事長張某帶了10萬元來到劉卓志家中,拜託其協調有關部門。
劉卓志當即表示同意,並指示時任錫盟副盟長、曾任錫林浩特地區規劃建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去落實。為此,這位副盟長專門主持召開了錫林浩特地區規劃建設委員會會議,研究批准了這一項目。2004年11月,當地發改委批復同意了這一建設陽光小區商住樓工程。
幫生意人“討”工程款
證據顯示,劉卓志收了錢就辦事,其涉獵的業務範圍除了開礦、拿地,甚至還包括幫生意人要賬。
一家建築公司2004年承攬了錫盟一個政府廣場項目工程,決算款是1900萬,但是等2006年6月完工後政府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這家公司的董事長就託人找到宋巍,宋巍又轉告了劉卓志從中協調,劉卓志就找到了某位旗委書記辦理。這名書記證言顯示,“出於劉卓志係其直接領導”等方面的考慮,於是又安排了負責財政工作的副旗長去與該公司聯繫。
儘管當年要撥付的工程款已經列支在當年預算中,但是該旗為了落實領導的這一指示,最後竟然從本旗年度財政預算外為建築公司追加了一筆工程款,而經審批後財政局方面也予以了撥付。劉卓志夥同宋巍因此又收了4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