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數公眾享受長假旅遊休閒時,大多單位和企業仍有人堅守崗位。連日來,“加班費”成了備受關注的話題。這個問題之所以廣受關注,至少說明在一些地方一些領域,足額兌現加班費仍沒有成為“常態”。
在我國,勞動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值班,依法享受高於正常工作日的工資報酬。我國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以這個“最長黃金周”為例,4天為休息日,4天為法定休假日,勞動者若8天全加班理應領到相當於平時20個工作日的工資。
近年來,隨著勞動者維權意識不斷增強,政府監督和執法力度不斷加大,我國加班費兌現情況正在好轉。在各類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員工的加班費能得到有效保障;然而,在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和效益不太好的企業,拖欠甚至不發放加班費現象依然存在。
在我國,懲治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已有法可依。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並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法律責任作出相應規定。然而在現實中,員工因加班費向有關部門提出仲裁或對簿公堂,本人要承擔舉證責任,而一些用人單位用工備案制度不完善,使得員工在舉證“自己確實加過班”時遇到了不小的難題。
要杜絕“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現象發生,關鍵在於監管部門制定規則、督促用人單位落實好用工備案制度,並對加班費兌現情況進行常態化監督檢查。在受理投訴時,應讓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一旦發現用人單位未兌現加班費現象,應嚴厲處罰,並將其行為納入企業徵信體制,加大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進而營造良好的守法環境。
在一個法治社會,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容不得半點含糊。讓每一位勞動者體面工作、有尊嚴地勞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當勞動者不再為加班費糾結、加班費不再是備受關注的話題時,我們的勞動關係才會更加和諧,社會也將更加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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