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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司法改革

2012年10月10日 08:43 來源:人民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國的司法改革

  (2012年10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目 錄

  前 言

  一、司法制度和改革進程

  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加強人權保障

  四、提高司法能力

  五、踐行司法為民

  結束語

  前 言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重要保障。

  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堅持從國情出發,在承繼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優秀成果、借鑒人類法治文明的基礎上,探索建立並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了社會公正,為人類法治文明作出了重要貢獻。

  中國的司法制度總體上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相適應,符合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同時,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實和民眾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長,中國司法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完善和發展。

  近些年來,中國積極、穩妥、務實地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以維護司法公正為目標,以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加強人權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踐行司法為民為重點,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擴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開,保證司法公正,為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司法制度和改革進程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開啟了中國司法制度建設的新紀元。1949年9月頒布的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奠定了新中國的法制基石。195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法令,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組織體系和基本職能,確立了合議制度、辯護制度、公開審判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法律監督制度、人民調解制度,形成了中國司法制度的基本體系。

  20世紀50年代後期以後,特別是“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十年動亂期間,中國司法制度一度遭到嚴重破壞。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後,中國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確立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方針,恢復重建了司法制度,制定和修訂了一系列基本法律。20世紀90年代,中國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伴隨著社會進步和民主法治建設進程,中國司法制度不斷得到完善和發展。

  (一)中國司法制度的基本特點

  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政權組織形式。中國的國體和政體決定了司法權來自人民、屬於人民、服務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國家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開展民事、行政執行和國家賠償等執法活動。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在訴訟活動中,實行審判公開、合議、回避、人民陪審員、辯護、兩審終審等制度。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國家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行使權力情況接受人大監督,並自覺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和社會的監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二)中國司法改革的目標、原則和進程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顯著增強,司法環境發生深刻變化,司法工作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行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適應問題日益凸顯,需要在改革中逐步完善和發展。

  中國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標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長治久安提供堅強可靠的司法保障。

  中國司法改革始終堅持從國情出發,既博採眾長、又不照抄照搬,既與時俱進、又不盲目冒進;堅持群眾路線,充分體現人民的意願,著眼于解決民眾不滿意的問題,自覺接受人民的監督和檢驗,真正做到改革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堅持依法推進,以憲法和法律規定為依據,凡是與現行法律相衝突的,應在修改法律後實施;堅持統籌協調、總體規劃、循序漸進、分步推進。

  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國就開始了以強化庭審功能、擴大審判公開、加強律師辯護、建設職業化法官和檢察官隊伍等為重點內容的審判方式改革和司法職業化改革。

  從2004年開始,中國啟動了統一規劃部署和組織實施的大規模司法改革,從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和影響司法公正的關鍵環節入手,按照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的要求,從司法規律和特點出發,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作的司法體制。中國司法改革走向整體統籌、有序推進的階段。

  從2008年開始,中國啟動了新一輪司法改革,司法改革進入重點深化、系統推進的新階段。改革從民眾司法需求出發,以維護人民共同利益為根本,以促進社會和諧為主線,以加強權力監督制約為重點,抓住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關鍵環節,解決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從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加強司法經費保障等四個方面提出具體改革任務。目前,本輪司法改革的任務已基本完成,並體現在修訂完善的相關法律中。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不斷進步與發展,中國司法改革也將進一步深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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