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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被砸成重傷日係車主起訴公安局“不作為”

2012年10月11日 08:13 來源:北京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9·15”西安反日遊行中受重傷的日係車主李建利委託律師,將於今天向西安市蓮湖區法院提交行政起訴狀,起訴西安市公安局“不作為”。

  在行政起訴書中,原告李建利認為,作為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西安市公安局的職責,是在遊行示威前必須有詳細的預案並配備足夠的警力保證公民集會遊行示威的有序進行。尤其是在西安市已經發生過幾次集會遊行打砸事件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更應當高度重視,既要保障公民集會遊行示威的表達權利,又要保證在遊行示威的過程中不發生妨礙社會秩序、侵犯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益的違法事件。“但是,在2012年9月15日遊行的第一天,在西安市發生了數量眾多的違法侵害公民人身和財產違法行為。從始至終,我們看不到我們的人民警察迅速而有效的反應。在原告車輛被砸自己被擊傷之前,打砸搶事件已經持續了很長的時間,原告並沒有看到有警察出來維持秩序,或者說出現的極少量警察根本不足以制止打砸搶違法行為。因此,原告無論是從事前保證遊行正常有序進行的合理預案,還是從打砸搶出現後作為公安機關應有的反應來看,被告都屬於嚴重的不作為行為。對於被告嚴重的不作為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依法理應予以賠償。”

  原告李建利也在起訴書中提到,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的相關人士事後曾來到醫院看望原告,也拿出兩萬元慰問,但是,這種事後態度和行為,“遠遠不能說明被告的不作為行為是合法正確的,遠遠不足以彌補和慰藉由於歹徒的行兇以及被告的不作為給原告造成的創傷和損失。”

  李建利的代理律師段萬金律師表示,西安市公安局在“9·15”反日遊行中存在不作為的情況,原告的受傷也與此有關,他會盡力幫助原告維護其合法權利,希望法院能夠依法判定被告的不積極作為行為違法;同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殘疾賠償金、財產損失等暫定共計50萬元,因為李建利的預後費用不好估計。

  目前法院尚未正式立案,根據相關法院立案程式規定,法院審查起訴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作出書面的不予立案通知書。

  李建利及其家人起初並不想去“民告官”,但是,這次事件對他們造成的傷害超出了承受能力,不得不鼓起勇氣,拿起法律武器主張權利。不過,他們對事發後伸出援手、積極偵破案件的警察、交警、計程車司機非常感謝。昨天,李建利妻子王菊玲女士特意向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刑警大隊、環城西路派出所、西安市交警支隊蓮湖大隊和西安市計程車管理處贈送了錦旗。據警方人士介紹,在將李建利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之後,目前處在進一步調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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