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為維護法制統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國務院對現行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
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修改5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一)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
(二)將《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此前的規定對於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
(三)將《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也進行了修改。
(四)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
(五)刪去《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決定自明年1月起實施
廢止的5件行政法規分別是《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1951年4月2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佈)、《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1991年4月16日國務院令第82號發佈)、《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3月24日國務院批准)、《事業單位財務規則》(1996年10月5日國務院批准)、《行政單位財務規則》(1998年1月6日國務院批准 )。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延伸報道:
據南都報道,明年1月1日起,違規土葬、亂建墳墓將不再允許民政部門強制平墳。由於這一相對激烈的方式與中國傳統的“入土為安”殯葬觀念和習俗相違背,近年來,民政部門強制平墳時屢屢引發公眾反對。
民政部門強制平墳規定被刪除
昨日,中國政府網公佈國務院第628號令,國務院令要求將《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此前,這一條例為:“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
新規定刪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部分,意味著違規土葬、亂建墳墓將不再允許民政部門強制平毀。
對於違規土葬、亂建墳墓等的治理是各地民政部門的重要工作內容。南都記者了解到,民政部門通常的做法是:給違規者一定期限責令改正,若無果則會以平墳的方式強制執行。但這一相對激烈的方式與中國傳統的“入土為安”殯葬觀念和習俗相違背,近年來,民政部門強制平墳屢屢引發公眾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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