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9日從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獲悉,正在修訂中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擬規定,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方便群眾、合理佈局、保證安全的原則,劃定臨時區域、規定時段供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社會公佈。
29日提交北京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明確了所謂的“臨時區域”應當在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200米範圍以外,並不得佔用道路、橋梁、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設攤經營的場所。
此外,從事食品攤販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登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攤販經營證,並將登記資訊及時通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條例還要求,食品攤販經營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姓名、經營食品的品種、經營地點、監督電話等事項。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懸挂食品攤販經營證,並不得轉讓、塗改、出租、出借食品攤販經營證。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經批准設立的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並負責查處流動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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