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時政新聞  >   正文

堅持三大原則 規範網路活動

2012年12月25日 00:55 來源:光明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作者:宋建武 中國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教授

  據工信部有關負責人透露,截至今年第三季度,我國網際網路用戶已達5.5億人,居世界首位,網際網路普及率為39.9%,產業總規模5萬億元人民幣。在網際網路產業和網路技術迅速發展的背景下,我國公民和各類社會組織的表達權有了前所未有的實現條件和途徑,這一切都深刻地改變了社會交往方式和社會形態。

  各種網路應用在帶給社會極大便利的同時,也給各類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帶來了許多困擾,在某些領域加大了社會運作成本,甚至影響到社會的正常秩序。在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方面,通過網路迅速傳播不實資訊,導致政府和社會公益組織聲譽受損、社會互信度下降,不僅使國家安全受到威脅,而且使社會的有效溝通產生問題,影響社會的協調運作;在公民個人權利方面,個人資訊被隨意採集和利用,個人隱私被公開傳播,個人的肖像被隨意使用,公民的知情權受到商業利益的不當影響(如形形色色的網路水軍和某些商業機構的“競價排名”),對個人資訊的不當披露,甚至導致普通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受到威脅。特別是在少年兒童保護方面,網路暴力、網路色情正在肆虐,遠沒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以青少年為主要對象的網路遊戲的用戶還在快速增長。

  以上這些現象提示我們,對網路活動必須進行規範。

  規範網路活動,首先要確立適當的規則。在實踐中,許多網路活動失序現象的產生,是由於法律上、規則上沒有明確規定,比如對於網路企業在提供服務中形成的個人資訊數據庫,其合理使用的範圍就沒有明確界定。網路是一個新事物,人們對於它各方面的特性必然有一個認識過程,所制定的規則也有一個不斷優化的過程。但制定規則的指導思想應當明確。

  筆者認為,加強網路立法,有三個基本出發點必須堅持。其一,全面保障公民個人的各項基本權利。歷史經驗告訴我們,資訊傳播領域的規則必須把保障公民個人權利放在首位,才是真正的以人為本。在目前情況下,特別要注意全面維護和保障公民個人的各項基本權利,特別是普通公民不受網路誹謗、網路欺詐、網路色情、網路暴力等不法行為侵害的權利。其二,堅定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這方面各類論述已經十分充分,在此不再贅言。其三,促進行業發展。儘管企業的逐利性是許多網路失范現象之源,但應該看到,企業是資訊技術發展和資訊服務的基本平臺,沒有企業和行業的發展,就不會有生產力的發展。

  規範網路活動,還要加強對網民的技術知識普及和法律知識普及。近年來,不少網路違規行為和事件,是由於網路用戶對網路特性不了解而發生的。整體而言,網路資訊傳播具有速度快、範圍廣,資訊在網路空間(在一定意義上也是一種公共空間)滯留時間長,且難以完全消除等特點,部分網路用戶不了解這些特點,對發佈網路資訊的後果缺乏足夠認識,導致了一些輕率、錯誤的發佈行為的產生。還有一些網路活動的失序,源自部分網路用戶缺乏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這就需要進一步加大普法力度。

  規範網路活動,必須進行社會管理模式的創新。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社會管理模式,過於強調政府的管理職能,具體的管理工作往往落在分管部門。常常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分管部門勢單力薄,不能達到必要的管理力度;二是大量社會管理資源部門化,相關部門過於強勢。在當前網際網路已經成為社會各類活動基本平臺的情況下,僅僅依靠一個和幾個政府部門以實現對網路活動的有效管理是不現實的。我們必須學習借鑒其他國家社會管理的經驗和教訓,廣泛組織、動員社會力量,通過合法的社會組織,參與到規範網路活動的過程之中。其中,公民網路監察組織、青少年保護機構、網路行業協會等都應充分發揮作用。在整體上形成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為主導、以政府部門為後盾的管理體系。

  社會的資訊化是無法阻擋的發展潮流,網路是資訊傳播的基本平臺,基於這一平臺的各類資訊服務將不斷創新,會隨時給我們提出新課題,因此規範網路活動將是一個長期任務。我們不能期望規範網路活動可以畢其功於一役,而應當在不斷實踐、不斷探索的過程中,本著保障公民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促進行業發展這三大原則,凝聚社會共識,持續優化管理規則,改進管理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最大程度地發揮網路的益處,避免其不利因素,使網路成為社會發展的強大動力。

 點擊更多新聞進入新聞中心 兩岸新聞 臺灣新聞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