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宋 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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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燈亮起時,只要機動車車身任何一部分已經越過停止線,車輛可繼續通行,不視為“搶黃燈”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路口設置或者改建倒計時信號燈、預報聲或者進行綠燈閃爍預提醒
車到路口減速慢行,以20—30公里/小時的速度,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可儘量避免追尾和“搶黃燈”
提前留意信號燈,綠燈時觀察亮燈時間長短,若車流量不大而綠燈亮時較長,做好減速準備
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交規,對闖紅燈、開車打電話、不係安全帶等行為進行嚴格處罰,得到人們的讚許和擁護。不過,關於“搶黃燈”扣6分的規定則引發了爭論。針對大家關注的四大疑問,本報記者採訪了公安部、地方交管部門和相關法學專家。
疑問一:黃燈的功能變了嗎?
網友:搶黃燈也罰,闖紅燈也罰,是不是就沒有黃燈存在的必要了?
公安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當黃燈亮起時,只要機動車車身任何一部分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不應當認定為搶黃燈。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要停止通行。現在把紅黃燈都視為“闖”,是不科學的,不符合交通信號燈的設置初衷。
這位負責人說,黃燈原本是對司機以警示、對交通以緩衝。之所以做出如今的規定,是因為近年來在黃燈時區內發生了不少交通事故。而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意識,甚至使原本是警示燈的黃燈變成了“加速預告燈”。“搶一秒,毀一生。”搶黃燈也許節省了幾秒甚至是一秒,但可能就會發生車毀人亡的慘痛事故。必須提醒廣大駕駛人,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駕車通過路口時一定要遵守交通信號,保持安全間距,不闖紅燈,不搶黃燈。
廣州交警部門介紹,黃燈的作用主要有兩個,一是為綠燈和紅燈之間創造一個緩衝期,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利用這段時間清空路口,為接下來的異向車輛行駛騰出空間。“如果大家都搶在黃燈內衝過停止線,路口根本無法凈空。”
“在公安部新令實施前,黃燈是一個提醒的標誌,在這個‘緩衝地帶’基本不進行處罰,除非在明知道黃燈亮起還加速衝過去並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邱鷺風介紹,在這種情形下,多數司機甚至一些交管部門都不把搶黃燈視為違規行為。同時,搶黃燈行為也使行人、非機動車過馬路的時間客觀上被縮短,侵害了這部分人群的通行權益。這是公安部決定嚴厲處罰搶黃燈行為的初衷。
疑問二:處罰“搶黃燈”易致追尾事故?
網友:正常行駛,前車見黃燈一腳急剎,我給他撞出去一個車身……
公安部相關負責人認為,機動車行至交叉路口或者人行橫道之前,就應該履行減速緩行、停車讓行的義務。網友反映的“剎不住車導致追尾”的情況,很多都是沒有履行上述義務的違規行為。
該負責人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據此,並結合我們的工作經驗,一般情況下,在路口時速度應不超過每小時30公里。如果是在這個速度範圍內的話,只要駕駛人注意力集中、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行經交叉路口時減速慢行、謹慎駕駛,“搶黃燈”和追尾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建順說,機動車應減速緩行、停車讓行。至於有司機反映,在判斷自己黃燈亮時是否越過停止線上存在難度,他認為,這是個習慣問題。通過路口時司機若能降低車速,應當能夠較好地作出判斷。
廣州交警部門稱,駕駛員只要嚴格按照通過路口時“一慢二看三通過”原則駕駛,一般不會出現黃燈前“剎不住”,或者“被追尾”的現象。
疑問三:倒計時信號燈能否推廣?
網友:我覺得有些地方倒計時提醒挺人性化的,推廣開來多好啊!
公安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是否設置或者改建倒計時信號燈,各地應根據各自的經濟發展水準、機動車數量、交通流量等情況決定。公安交管部門將認真聽取意見,積極採納、不斷改進。
據了解,目前,倒計時車行信號燈主要是在採用固定放行時間的路口使用,因為這些地區交通流量相對少,通過率也固定。而智慧紅綠燈更多的是在交通流量相對多、通過率不太固定的路段。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邱鷺風說,倒計時紅綠燈從技術角度來說,已經具備條件,但在推廣上較難,因為公共投入太大,且改造會在一段時間內造成交通混亂。對於一些人口較少、經濟欠發達的中小城市來說,設置倒計時紅綠燈的成本較大,不太符合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北京這樣的超大型城市來說,交通信號燈需要根據車流量的多少進行智慧控制。以上兩種情況都是倒計時紅綠燈進行推廣的難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胡錦光認為實行倒計時紅綠燈,其利要遠遠大於弊。其最大的優點在於規則指引的確定性,並由確定性帶來的安定性和明確性。
疑問四:為何各地“搶黃燈”處罰不一?
網友:看微博上有的地方表示不處罰有的地方又要處罰,到底怎麼回事啊?
公安部相關負責人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在全國具有普適性,各地也應該按照同一標準貫徹實施,因此,各地關於搶黃燈的處罰也應該是一致的。
這位負責人表示,大家之所以關注到執法技術問題,還是因為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意識。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胡錦光說,目前對搶黃燈進行取證在技術上應當不存在難點,完全可以參照闖紅燈的取證方式。之所以各地執法不統一,一是,公安部第123號令對搶黃燈與闖紅燈的處罰完全相同,讓司機在認識上難以接受;二是,在技術上還沒有將闖紅燈的取證方式運用於搶黃燈,難以識別越線與未越線兩種情況。
“目前存在著執法上的困境。”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邱鷺風說,對於交通執法部門來說,要進行“搶黃燈”的取證是非常不容易的,除非對城市所有的路口進行改造、全部安裝攝像頭或報警裝置,或者安排大量的警力24小時在路口值班或在監視螢幕前一幀一幀地進行查看。所以,更大的可能性是,交管部門只能對搶黃燈的行為進行突擊檢查。但它同時會帶來選擇性執法的不公,造成法律法規權威性下降等問題。
作者:張 洋 姚雪青 徐 雋 李 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