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廣東、上海等省市先後有砸、燒日係車者被抓後,本市首個故意放火焚燒日本品牌汽車的嫌疑人也被警方抓獲。昨天記者獲悉,嫌疑人劉某已因涉嫌放火罪被海淀檢察院批准逮捕。
2013年1月的一天,王女士像往常一樣將自己的豐田霸道汽車停放在所住小區門口外的路邊。淩晨3時許,王女士父親起床上廁所時發現窗外著火,還有消防員正在救火。由於發現著火的地方恰好是女兒停車的位置,父親將熟睡中的王女士喚醒。
待王女士趕到樓下時,愛車已被熊熊大火包圍,她眼見車輛逐漸被燒燬卻毫無辦法。淩晨4點多,消防員將大火撲滅,王女士的愛車已經全部燒燬,只剩下一個空空的車架子,車內的幾千元財物也隨之付之一炬。
此外,停放在王女士車前的一輛賓士轎車也被殃及,未能倖免,後保險杠、後尾燈也被燒得慘不忍睹。此後不久,又有群眾發現距離案發現場不遠處還有一輛豐田考斯特中巴汽車車頭起火,報警後火勢得到控制,但車廂前部被毀嚴重。
經民警調查,發現車輛著火是人為縱火。三日後,嫌疑人劉某被警方抓獲歸案。劉某被抓後,對其故意縱火燒燬汽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對於縱火燒日係車輛的原因,劉某稱,當天晚上他喝了些酒,有些不冷靜,想起最近中國和日本的爭端很生氣,再加上自己幾天前還在超市被一個說日本話的人罵了一句,所以當他在街邊看到日本車後,就想點火將車燒掉。
劉某說,他點燃了霸道車的擋泥板之後就離開了,當時他並沒有去想被點車輛會燒成什麼樣子,至於被點車輛著火以後會不會造成其他車輛著火,就更加沒有去想。
檢察官說法
一時泄憤觸犯刑法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楊陳煒表示,劉某故意縱火燒燬他人汽車,其縱火場所為公共場所,前後有多輛汽車被燒燬,有可能引發更大的火情甚至爆炸,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而非一般的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同時,劉某對其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持放任的主觀態度,因此,其行為已涉嫌放火罪。
雖然劉某自稱其因中日爭端而對日本不滿,所以才放火燒日本車,但事實上深受其害的是我國的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劉某一時泄憤的行為給被害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已經嚴重觸犯了刑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114條,放火或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人員傷亡或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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