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官”已成為一個讓貪腐行為加速、加劇的出口,需適當加以限制,有針對性地進行監管
繼中央紀委二次全會申言“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後,地方也強力跟進。近日,廣州市紀委決定,今年將對這種所謂“裸官”加大監督力度。
“裸官”是一種形象的說法,是指親屬移居國外的官員。其實,在全球化時代,個人有跨境遷徙的權利,即便領導幹部家屬也不例外。但也要看到,對公職人員提出政治忠誠方面的要求,是現代行政體系的共識,世界各國莫不如此,這也是對“裸官”實行特殊監管的依據。
客觀說,“裸官”確實面臨較大的貪腐誘惑和貪腐空間。家屬在國外,轉移非法所得可能性加大;東窗事發或“金盆洗手”後,一走了之只需“一張機票、一本護照”,也更無後顧之憂。何況,要“努力賺錢”才能支撐家屬在海外的生活,這也滋長了腐敗意願。“裸官”已經在事實上形成“漏斗效應”,成為一個讓貪腐行為加速、加劇的出口。
雖然“裸官”一詞始自2007年陜西省政協原副主席龐家鈺落馬,但“先裸再逃”模式,卻是很多貪腐者共同的選擇:福建工商局原局長周金夥在被紀檢機關約談後留下“我已經遠走高飛”字條遁逃,溫州鹿城區原區委書記楊湘洪率團考察法國時突發“腰突”滯留不歸……有人形象地將此總結為“三部曲”:和尚走了(家屬出國)、廟走了(財產轉移)、方丈也走了(貪官外逃)。一個“裸”字,盡涵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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