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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區票價不能說漲就漲

2013年04月24日 08:05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16日,湖南省長沙市,連日來,鳳凰景區遊客稀少,商戶收入減少。

16日,遊客展示鳳凰景區門票。

  正當湖南鳳凰古城收取門票一事引起公眾廣泛關注之時,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3日審議的旅遊法草案將焦點對準景區門票,強調景區門票價格不能說漲就漲,應嚴格規範程式。去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兩次審議旅遊法草案,景區門票上漲是關注焦點之一。

  【票價】 門票漲價要舉行聽證

  對比二審稿,昨日的三審稿明確提出,“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佈”;同時新增了控制景區門票等價格上漲的程式方面的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應當嚴格控制門票和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上漲,擬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論證其必要性、合理性”。

  此外,針對不少景區的另行收費現象,三審稿還增加了禁止性條款,明確提出“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地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

  草案還提出,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團費】 不得以不合理低價“攬客”

  三審稿針對“零負團費”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遊,誘導、欺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零負團費”意即旅行社以成本價甚至低於成本價的價格,誘導、欺騙旅遊者參團,然後通過強迫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方式,獲取回扣,彌補成本。

  此前的旅遊法草案一審稿和二審稿,均重點規範了“零負團費”問題。例如二審稿曾規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在二審稿基礎上,三審稿再次修訂了“零負團費”條款,提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導、欺騙旅遊者;除非旅遊者要求、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導遊】 嚴重違法作業停業三年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表示,接待費用、要求導遊交費“買團”,也是產生“零負團費”的重要原因,據此,三審稿規定,旅行社應當全額嚮導遊支付導遊服務費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嚮導遊收取任何費用;組團社應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

  同時,三審稿還對導遊和領隊提出了要求,規定他們應“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導遊和領隊如嚴重違法,會受到三年的“從業禁止”處罰,處罰期未滿,不得重新申請導遊證、領隊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安全】 禁止景區超載接待遊客

  對旅遊安全,三審草案提出,景區不符合開放條件而接待旅遊者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景區在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向當地政府報告、未及時疏導分流,或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遊客,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三審草案還規定,旅行社應當在行程開始前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單,旅遊行程單是包價旅遊合同的組成部分;為方便遊客索賠,草案明確規定,由於地接社原因造成遊客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遊客可要求地接社承擔賠償責任,也可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

  此次立法突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為主線,平衡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強化政府監管,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有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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