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餐廳註冊名稱是“北岸漁村”(下圖),在經營過程中加了“野生”兩個字(上圖),與當初登記註冊的證照不符。
昨日,哈爾濱松北區“天價魚”事件專項調查組稱已完成對相關問題的調查,認定為一起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惡劣事件,做出吊銷涉事飯店營業執照,對店主罰款50萬元等處罰決定,同時啟動對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問責程式。
2月12日,遊客陳某以網名為“jack光頭”發佈微博稱,春節期間在哈爾濱市松北區“北岸野生漁村”(實際名稱為哈爾濱市松北區北岸漁村飯店)吃飯時“被宰”,引發網民熱議,被輿論稱為“天價魚”事件。
隨後,新京報持續獨家報道了“北岸野生漁村”存在餐飲許可過期、工商登記無“野生”、警察執法過程抽煙、發票被指造假、遊客被當地旅行社帶往消費等問題。
最新的官方調查處理結果中,涉事飯店消費的顧客賠償、涉事飯店稅務等問題仍未進一步作出公開說明。
■ 回應
調查組:初步調查報告有些失誤
昨日,調查組的負責人、哈爾濱市松北區副區長丁偉對“假簽”、“是否存在保護主義”等熱點問題進行回應。
錄影顯示消費者頭部被打
問:魚本身是否缺斤短兩?陳先生說是“十斤四兩”,飯店說是“十四斤四兩”,哪個準確?
丁偉:經過調查取證、核實,認定魚重是十四點四斤。
問:確認單上的“陳”字簽名是服務員按照消費者授意代簽,還是後來偷偷簽上的?
丁偉:字不是陳先生本人所簽,應該是服務員簽的,但是否為陳先生同意讓服務員代簽,暫時無法掌握。
問:雙方發生肢體衝突,是誰先動的手?
丁偉:通過調取錄影和現場核實,確認雙方發生了互相推搡的過程。先動手的是一名姓邵的人,既不是消費者一方,也不是飯店一方,而是與陳先生等人同時在飯店吃飯的人。
問:陳先生稱,在警察到達現場之後,飯店人員還打了他的頭,是否可以確定?
丁偉:錄影顯示,飯店老闆馬某打了陳先生頭部一下,有這麼一個現場影像。
“單方取證形成初步調查報告”
問:警察在現場執行公務時是否有抽煙等不規範的情況?會問責嗎?
丁偉:警察在調解過程中,沒形成調解協議書,同時在出警過程中有語言不規範和抽煙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管理條例》內部條例,屬於不規範執法,相應承擔一部分責任。
問:調查組于15日就得出了“沒有違法”的初步結論,調查結果有地方保護色彩,是工作不完善、能力不足嗎?
丁偉:問題是這樣,因為在2月9日,陳先生到哈爾濱市松北北岸野生漁村就餐之後與店家發生爭執之後,13日發了一篇微博,14日是我們工作的第一天,在接到微博舉報之後,我們抽調了一些專職人員來核實該問題,針對網友的熱議,應該說,這項工作我們開展得比較及時,但是由於陳先生給我們留下的三種聯絡方式,兩個手機、一個微信,都聯繫不上,在這種情況下進行了單方取證,形成了一個初步的調查報告,當時是為了積極回應社會媒體關注,就對外發佈了。這個應該是工作中,我們存在一些失誤。
問:對於調查組的失誤會有相應的問責辦法嗎?
丁偉:有,針對一些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失誤情況,松北區委、區政府已對負有相關責任的松北區市場管理局、松北區城管局和公安分局部分人員進行行政問責。而在一些環節上我們缺少一些監管的制度,需要提升管理人員的素質,加強政府監管,同時我們也歡迎社會各界的監督。據央視
焦點1
其他“被宰”遊客咋辦
仍在核查情況,結果出來後依法依規處理
此前,據央視報道,涉事飯店鰉魚進貨價190元/斤,供應商為哈爾濱市松北區宏源水產批發商店,且交易獲得當地工商部門確認。昨日,新京報記者尋訪“哈爾濱市宏源水產批發商店”未果,也未查詢到宏源水產工商資訊。
另有上海遊客趙先生於2月17日向新京報記者反饋稱,2月8日曾在涉事飯店消費19斤鰉魚頭,花費9526元,向當地12358熱線投訴後,協商按每斤100元共退款1900元。更多的遊客則表示至今未進入賠償程式。
昨日,調查組確認,“北岸野生漁村”把人工養殖鰉魚當野生鰉魚售賣,欺詐消費者;通過調查飯店的進貨渠道,了解到魚的進貨價大概是30元/斤,此前飯店出具的190元/斤的進貨單是偽造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到期未按時申請延續,無證經營;店名與營業執照註冊名稱不符,具有欺詐行為。
“上海等地遊客反映的‘被宰’情況仍在核查中,等結果出來之後將參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丁偉說。
焦點2
導遊司機是“掮客”嗎
調查組:有導遊涉事;多名遊客稱司機也涉事
曾到涉事飯店消費的遊客反饋,大部分通過當地旅行社導遊司機、計程車司機和黑車司機介紹。哈爾濱市當地導遊和一名從業16年的出租司機均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往涉事飯店帶客可按照人頭獲取提成,最多達60%。
昨日,丁偉表示,通過調查和對飯店經營者的取證,發現該飯店曾經存在過對導遊進行回扣的行為,“但是,陳先生此行沒有發現這種現象。”
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表示,如果商家不明折明扣,而是賄賂中間人,實際上構成典型的商業賄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商業賄賂不僅要承擔退賠等民事責任,還要面臨行政處罰。
個人或單位商業賄賂達到一定金額的,構成犯罪的,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視情況最高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此外,上述行為還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視情況最高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組稿件采寫(除署名外)/新京報記者 程媛媛 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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