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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繳多不划算?人社部:養老金沒領完有望繼承

2016年02月23日 06:43:34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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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基本養老保險繳滿15年後,繼續繳還是不繳?每個人心中或許都有自己的“算盤”。

  近日,針對養老金繳費多少年更“划算”的問題,人社部給出回應:我國正在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制,退休人員退休時領的養老金,與其工作時的繳費年限長短、繳費水準高低直接相關。

  以退休職工領取養老金為例,按照現行的養老金支付體系,繳費年限越長,個人賬戶的資金越多,從統籌賬戶中所領取的百分比也越高,從絕對金額來看,繳費水準相當情況下,繳費年限越長,退休後單月所領取的養老金金額自然越大。

  但是,算上資金貶值、領取年限等因素,一些人並不願意選擇多繳多得的方式。業內專家對現行養老金的激勵機制也存在爭議。

  一位人社部專家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多繳養老保險費划算是有道理的,有些人擔心來不及領完繳納的養老保險或許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機制正在不斷完善,目前個人賬戶的資金餘額可以繼承,同時,統籌賬戶的繼承問題也在研究之中。

  養老金“多繳多得”?

  王阿姨和老伴在一個縣城工作,再過幾年就可以領取養老金,但在多年前繳滿15年養老保險後,他們就沒有再繼續繳納養老保險,“不划算”是王阿姨給出的理由。

  實際上,王阿姨和老伴並非個案,社會對於多繳多得的養老保險激勵機制一直存在爭議。

  中國社會科學院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研究員唐鈞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現在來看,繳得少的人可能相對划算,因為有一個底線,政府要兜底,但是,繳得少,領到的金額肯定也是比較少的。”

  對此,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人們持這些想法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其實這種做法並不“划算”。退休人員退休時領的養老金,與其繳費年限長短、繳費水準高低直接相關。繳得多、長,領的養老金水準自然高。15年只是判斷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後能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以企業職工為例,企業職工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相應的計發月數。

  “由此可見,參保人員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與個人繳費年限和繳費額息息相關。個人繳費時間越長、繳費越多,養老金水準就越高。”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說,“不管對哪類參保人員,多繳養老保險費都是划算的。”

  《北京商報》報道稱,以一位月薪保持在5000元的企業男職員為例,如果該職員工作35年,並且在工作期間持續按應繳比例繳納養老保險的話,35年後,企業及職員本身共繳納養老保險為58.8萬元,如果只繳納15年繳納總額為25.2萬元。根據公式計算,繳納15年,該職員月領養老金為1268元,連續繳納35年,月領養老金為2959元。 “我覺得人社部的解釋是非常有道理的。”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庹國柱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介紹說,不應該靜態看待養老金的領取數量,就社會平均工資一項來看,增長速度是非常快的,雖然有一定的通貨膨脹的因素,但是,折算後也是非常划算的。

  以北京為例,2004年北京職工平均工資為28348元,2014年北京職工平均工資則達77560元,10年間,增長了近兩倍。

  統籌賬戶可繼承?

  實際上,所謂的划算不划算,是對領取年限的預期,也就是對壽命的預期。

  有媒體報道顯示,以5000元月薪的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為例,分別繳滿15年和35年,根據現有的養老制度計算,不論是哪一種繳費方式,60歲退休後,該職員必須至少連續領取養老金16~17年才能拿回企業及自己繳納的全部費用。

  有業內專家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如果國家推行延遲退休政策,比如實行65歲退休,能否領回企業及自己繳納的全部費用可能更未知。

  對於延遲退休等政策可能對養老金繳費激勵機制帶來的影響,上述人社部專家認為,實施延遲退休政策後,感覺領取退休金更遲了,但是繳納養老金的年限可能會更長,每個月所領取的養老金也會更高,這個是不存在問題的。當然,也有人擔憂是否有這麼長的壽命,制度應該設定一個最低的領取年限。

  目前,養老金中企業職工個人繳納的個人賬戶是按139個月分配,往後可以繼續領取,但是,如果參保人死亡,領取不夠139個月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而統籌賬戶部分卻未有相關規定。

  “下一步在養老保險制度修正的時候,統籌賬戶也應該設定一個最低發放年限,如果沒達到最低年限,剩餘年限的錢也應由子女繼承。”該人社部專家稱,這個制度是在不斷提出問題,不斷研究完善過程中,統籌賬戶的繼承問題也在研究。

  唐鈞認為,從國家來講,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並不是收的錢越多、發的錢越多越好,政府的責任是有限的,只需要保證基本的生活,應該留出更大的空間給市場、社會。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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