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裁定書上透露了哪些資訊
5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發佈刑事裁定書,認為黃光裕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裁定書顯示:經審理查明,罪犯黃光裕在刑罰執行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按時完成勞動任務。該犯自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末,累計有效積分達到62分,評定獎勵時管理級別為二級嚴管,獲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該犯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末,累計有效積分達到65分,評定獎勵時管理級別為普管,獲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之前的生效判決所處財產刑的款項也已經全部執行完畢。
知情人士表示,這份刑事裁定書透露出四點重要資訊。
——認罪悔罪,而且是自願的。這是減刑前提。
——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據了解,黃光裕在服刑期間能夠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比如曾被派往監獄醫院當護理員護理“病犯”。
——財產刑執行完畢。近年來,司法機關加大財產刑執行力度,並將財產刑執行狀況與減刑假釋相掛鉤,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視為沒有悔改表現,並限制減刑假釋。這次減刑前,黃光裕已主動繳納罰金及沒收個人部分財產共8億元,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366.94萬元,生效判決所處財產刑的款項已經全部執行完畢。
——兩次獲得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這是決定減刑幅度的關鍵因素之一。根據裁定書顯示計算,黃光裕在監獄改造一個月,平均能掙到8個考核積分,60分左右評一個改造積極分子,一個積極分子減刑6個月左右。
服刑7年半減刑21個月是否正常
黃光裕此次減刑,距離其2012年6月18日第一次減刑,間隔期將近4年。同時,其服刑7年零6個月,減刑1年零9個月。知情人士表示,黃光裕這樣的減刑間隔期和減刑幅度,比較正常,甚至比普通罪犯減刑頻率更慢一些、幅度更小一些。
根據規定,罪犯減刑次數在法律上沒有限制,但兩次減刑之間一般要間隔一年以上。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現,一次減刑最多不超過兩年。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對依法可以減刑的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必須從嚴把握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其中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零六個月以上。
黃光裕所犯罪名為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屬於被從嚴控制減刑的“三類罪犯”,其減刑假釋應當依法從嚴控制。
知情人士表示,黃光裕目前的減刑幅度和間隔期,體現了司法機關對“三類罪犯”減刑的依法從嚴控制,也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減刑假釋工作中的貫徹落實。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