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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黃光裕減刑案:服刑7年半減刑21個月是否正常

2016年06月05日 11:10:58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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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減刑有哪些監督

  此次黃光裕減刑,當北京市第二監獄提出減刑建議後,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開展了同步監督。

  梳理資料不難發現,黃光裕減刑案中,法院受理後先進行了公示,接受舉報;後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將減刑裁定書上網公開。知情人士表示,這些程式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所要求的,也是對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的貫徹落實,目的是以公開促公正。

  黃光裕減刑案開庭審理中,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派刑事執行檢察官當庭發表了檢察意見,認為黃光裕減刑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式,同意北京市第二監獄所提減刑意見。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審理的黃光裕減刑案件,為什麼不由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進行檢察監督?據了解,這是因為北京市第二監獄由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負責進行派駐檢察,第二監獄服刑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相應由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進行監督。

  資料顯示,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管轄北京市朝陽區、通州區、順義區、懷柔區、平谷區、密雲縣地域內依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案件。北京市第二監獄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屬於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的案件管轄範圍。

  據記者了解,在黃光裕減刑案庭審之前,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已經對黃光裕減刑案進行了認真的調查核實,並提出了書面檢察意見。

  依法介入減刑假釋案件的提請、審理和裁定全過程,對刑罰變更執行實行同步監督,這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其目的在於加強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的法律監督,查處減刑假釋工作中可能出現的腐敗問題,確保刑罰變更執行的合法公正。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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