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胎兒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草案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權利能力是一個人能否享受民事權利的前提,如果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則無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草案認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為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從十周歲下調至六周歲
草案第十八條: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條: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考慮到一個人對自身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法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規定,這意味著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一般在與自己的智識水準相當的範圍內)享有權利。在之前的民法通則中,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草案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準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3、法律明確“生活無法自理的老年人須得到監護”
草案第二十條:不能辨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草案此次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識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範圍,這意味著有利於保護這些人的人身財產權益,也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更好維護老年人權益。
4、法人將只有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
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是為了各類組織方便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而設計的制度。過去對法人的分類有多種不同認識,學術界對此爭論較多。
此次草案認為,經過反覆比較,應按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草案認為,這樣的劃分既繼承了民法通則按照企業和非企業進行分類的基本思路,比較符合我國的立法習慣,同時這樣的分類也合於我國的國情。
其中,關於非營利性是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利潤。
5、網路虛擬財產、數據資訊將正式成為權利
草案第一百零四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路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八項:(智慧財產權包括)數據資訊;
近年來,關於虛擬財產的糾紛層出不窮,同時大數據的運用已經高度嵌入人們的生活,但關於它們的法律性質目前還十分模糊。為適應網際網路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草案對網路虛擬財產、數據資訊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做出規定。
6、破壞環境者,新的民事責任可為“修復生態環境”
草案第一百六十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
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草案特別增加了“修復生態環境”這種新的責任承擔方式,而不像過去只靠賠償了事。
7、訴訟時效由兩年延長至三年
訴訟時效是為了避免權利人“躺在權利上睡覺”、督促其行使權利而設計的制度,一旦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期間屆滿後,權利則不受法律保護。
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也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係更趨複雜,司法實踐中普遍反映的兩年的權利行使時間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適當延長,從兩年的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人民日報記者 張 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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