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糧庫開發辦主任索賄64萬獲刑)
此案經歷生效後申訴、再審以及發回重審最終改判11年
北京市西北郊糧食倉庫開發辦公室原主任許繼仁,被控在本單位與城建公司合作建房過程中,僅支付6.9萬餘元就買下價值共計101萬餘元的兩套住房。此案歷經判決生效後的申訴、最高法指令北京市高院再審以及發回重審,後一審認定許繼仁受賄只涉及一套房屋,金額為64萬餘元,其刑期也由原來的13年改為11年。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後許繼仁上訴要求改判無罪,市高院終審維持原判。此案距第一次判決,至今已有7年半之久。
指控花6.9萬買下兩套房
今年62歲的許繼仁原為西直門糧食倉庫基建科科長。1996年10月,北京市西北郊糧食倉庫成立,他調任開發辦公室主任,並代表糧庫具體負責與北京城市建設工程開發公司合作開發建房的事項。
根據檢方指控,1999年2月至2002年11月,在城建公司為糧食倉庫職工解決拆遷用房的過程中,許繼仁向城建公司索要一套位於海澱區、面積為81平方米的住房,市值為37萬餘元。此後他使用工齡折算房款,以兒子的名義與城建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只支付6.9萬餘元就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2000年9月,許繼仁又找到城建公司負責人,提出用其大舅哥賈某的房,以提前拆遷的名義換一套150余平方米的住房,價值64萬餘元,城建公司領導同意了。
2005年6月,司法機關就許繼仁及其親屬多套住房情況展開調查後,許繼仁向城建公司補交了兩套住房的剩餘房款共計94萬餘元。2007年7月23日,許繼仁被抓獲。
受審辯稱市場行為
受審時,許繼仁始終不認罪,稱其低價買房以及換房都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且已補交房款。
然而城建公司經理劉某曾作證,城建公司與賈某簽訂的提前拆遷安置協議是許繼仁來談的,對方稱自己想弄一套大點的,後經商量看上了劉家窯的房子,“他說不能白給,就提出用大舅哥賈某的房,以提前拆遷的名義來換並起草了協議”。
劉某說,他認為賈某西直門的房子太小,最多價值25萬元,但許繼仁表示反正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在糧庫拆遷中,以提前拆遷名義換房的只有這一戶,“許繼仁是佔了便宜,他是西直門糧庫代表,起上傳下達作用,位置特殊,得罪不起,這樣以後辦事能順利點。”
賈某則稱,他從未見過與城建公司簽的提前拆遷安置協議,劉家窯的住房也不是他的,許繼仁未與他談過這套房子的事。
重審一審改判11年
據悉,此案歷經判決生效後的申訴、最高法指令北京市高院再審以及發回重審,市一中院重審後認為,許繼仁利用職務便利,受賄數額64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但指控許繼仁以為糧食倉庫的職工解決住房為名,向城建公司索要住房,經使用許繼仁夫婦工齡折算房款後取得海澱區價值37萬餘元的住房一套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法院不予認定。鋻於許繼仁案發前已將贓款退還,可從輕處罰。最終,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許繼仁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
上訴要求改判無罪
隨後,許繼仁又上訴要求改判無罪。許繼仁的辯護人指出,一審認定許繼仁受賄且索賄劉家窯房款64萬餘元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不構成犯罪。此外,一審雖認定許繼仁購買海澱區的住房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明顯的無罪證據沒有被採信,以“事實不清、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為理由認定不構成犯罪不當,請求改判無罪。
市高院認為,綜合全案證據能夠證實許繼仁索要劉家窯住房的犯罪事實,故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均不予採納。最終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一波三折
2008年12月
市一中院認定許繼仁犯受賄罪判13年沒收個人財產15萬
上訴
2009年3月
市高院駁回上訴
申訴
2013年10月
最高法指令市高院再審
2014年12月
市高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5年12月
市一中院重審後一審改判11年
上訴
2016年6月
二審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