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彰顯國家法治的力量。樹立法律權威,就要使法治原則滲透到國家與社會每一層次、每一角落,讓全體公民信仰法治,對法律存有敬畏之心。
維護社會秩序、實現社會公正是法律的目標之一。法律實現這一目標的一個重要途徑是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法律權威,借助法律權威調整社會關係,從而規範社會秩序。從法律發展史的角度看,法律權威的確立需要經歷依靠國家強制力的過程。韓非說:“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西晉時期,朝廷討論過法律瑕疵問題,門下省提出:“若常以善奪法,則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無法也。”這是說對於生效的法律,必須嚴格執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
法律的制定需要考量經濟、社會狀況,考量文化傳統、民間習俗,而法律的具體內容則更需要符合社會秩序構建以及國家政治需求。一部符合國情、適應社會需求、能夠實現秩序與公正目標的法律,才是一部好的法律,才能算得上善法。制定法律的最高目標,就是制定一部善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成“講規矩的社會”,一個重要前提就是立善法。當然,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中依然存在一些法律法規不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甚至還有法律打架的現象,也就是說立法瑕疵仍然存在。但是,法律完成制定、公佈程式,發生效力以後,即進入執行階段。對於公民、法人而言,正在生效的每一部法律都具有嚴肅的權威,必須嚴格遵守。而對於法律內容中的瑕疵,可以在嚴格執行的基礎上,通過正常程式向立法機構提出,推動立法機構進行修改、完善。應當明確,生傚法律中存在的瑕疵,不能作為違反該項法律而免責的理由。如果以法律有瑕疵為由而違反法律,則會嚴重侵損法律的權威性,進而從整體上影響法律實施,破壞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樹立法律權威、推動法治國家建設,司法機關就應當發揮好自己的功能,提升自身的“法治定力”。司法機關是公平正義的最後守護者,廣大人民群眾能否形成對法律的遵守與敬畏,與司法機關能否正當履行職責、公正實施法律密切相關。所謂“法治定力”是要求司法機關做到兩個自信,即法律自信和功能自信。首先,司法機關必須忠於法律,對於立法機構通過合法程式制定、頒布的法律嚴格適用。司法機關應向社會表明一種態度,即在司法程式中,生傚法律必須獲得嚴格遵守。其次,司法機關還必須對自身功能充滿自信,對於進入司法程式的事項,司法機關擁有最終裁決的權威。利害關係人可以發表意見,媒體可以進行評論,但對於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運用、行為性質的判定與處理,只能由司法機關主持,其他任何人或機構不得干預。
司法機關的法律自信、功能自信,可以向社會傳遞一種資訊,就是司法機關忠於職守,有能力維護法律權威,並通過司法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司法機關行使職能的原則是堅定法治立場,維護國家利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目標是維護社會秩序、實現社會公正。所有其他外部因素,可以納入合法裁量之中,但司法活動本身不能受外部因素影響。司法機關必須忠於法律、嚴格程式,對自身履行司法職責的能力與作用充滿自信。只有這樣,法律權威才能樹立,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才能提升,社會主體的法治自覺才能形成。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法律史學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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