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錢仁風獲國家賠償金172萬餘元
中新網昆明8月9日電(王艷龍)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9日舉行錢仁風申請國家賠償案新聞發佈會,宣佈決定對錢仁風被錯判入獄近14年賠償人民幣172.3857萬元。該院于當日早上向錢仁風的代理人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
賠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223857.30元,精神撫慰金500000元。
錢仁風的代理律師楊柱告訴中新網記者,他建議其拿到這筆錢後,將其親戚之前為之申冤的花銷給還上,然後在昆明購置一套房產以安家,剩下的作為存款存入銀行,“她也表示同意我們的建議。”
錢仁風,又名錢仁鳳、錢仁研,女,1984年,漢族,小學文化,雲南省巧家縣人,農民。
2002年7月22日,雲南省昭通市人民檢察院以錢仁風涉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錢仁風于2001年9月到巧家縣新華鎮朱某開辦的“星蕊寶寶園”做工。做工期間,錢仁風認為朱某對她不好,遂生報復之惡念。2002年2月22日12時許,錢仁風將其從家中帶來的滅鼠藥投放在該幼兒園內的部分食品中,並將放有滅鼠藥的食品拿給該園的部分幼兒食用,致使候某中毒後經搶救無效死亡,譚某、何某某中毒後經搶救治愈。據此,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錢仁風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錢仁風不服,提出上訴。雲南省高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錢仁風被交付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服刑。
服刑期間,錢仁風不斷申訴,雲南省高院2011年亦駁回其申訴。隨後,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建議雲南省高院對該案再審。雲南省高院于2015年5月決定,由雲南省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2015年9月29日,雲南省高院開庭再審此案。同年12月21日,雲南省高院以原判認定錢仁風犯投放危險物質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再審宣判錢仁風無罪。
今年6月1日,錢仁風向雲南省高院申請賠償,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支付國家賠償金9553043.65元。其中,賠償侵犯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金5846699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46344.65元;賠償近14年申冤費用1660000元。
雲南省高院于6月1日接收了其國家賠償的申請及相關材料。經雲南省高院審查,其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程式上符合《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于2016年6月3日依法對錢仁風的國家賠償申請登記立案,並立即啟動國家賠償程式。
7月8日,雲南省高院召開錢仁風申請國家賠償案聽證會。會上,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主任田成有代表雲南高院向錢仁風鞠躬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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