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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對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問責方式不同

2016年08月16日 08:24:27  來源: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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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8號,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明確強調對於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後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都要嚴肅追究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這次出臺的《問責條例》對具體的問責方式也進行了規定,並且針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整合製定了不同的問責方式。

  據介紹,在現有的各類問責規定中,共有包括批評教育、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組織處理、調離崗位、引咎辭職、黨紀軍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等在內的14種問責方式,此次《問責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對這些問責方式進行了整合。

  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依據情節嚴重主要有檢查、通報、改組三種,其中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 謝春濤:這次對黨組織追責最嚴厲的處理方式是改組,這樣的處理,對一個地方黨組織而言震動是非常重大的。那就是在中央看來,在上一級組織看來,你已經沒法自己解決問題了,一定要通過改組的這種方式來解決問題。如果用這樣的方式追責對黨組織而言是嚴厲的。我想對領導幹部個人而言,這個後果也是很嚴厲的。

  而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則分為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四種。其中,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這些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