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寧夏明確“痛經假”:無法堅持工作者可休假1至2天
記者8月15日從有關會議上獲悉,寧夏將出臺《自治區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就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政府職責、用人單位義務等方面予以強化,突出對女職工予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勞動保護,對違反辦法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
女職工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她們在肩負經濟社會建設重任的同時,還承擔著人類繁衍下一代的社會責任,給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是社會進步和文明的重要體現。我區1989年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原實施辦法在適用範圍、保護標準、生育待遇、禁忌勞動範圍等方面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女職工勞動保護的需要。
重新制定的《辦法》有著諸多新變化。《辦法》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情況將被作為衡量單位信用的重要指標。在用人單位須履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義務條款中,明確要求“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限制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服務,辭退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在傳統的經期、孕期、產期、哺乳假“四期”保護的基礎上,《辦法》將女職工更年期也納入保護範圍,“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症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可以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崗位”;明確了“痛經假”,“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女職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給予1至2天的休假”;細化了流產休假假期,特別增加了“懷孕滿7個月引產的女職工,除給予42天產假外,經與用人單位協商還可以享受最長為56天的延長假”。此外,還制定了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女職工體檢等一些人性化條款。
按照《辦法》,用人單位若違反有關條款,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安監等相關部門將責令改正,並給予行政處罰。同時,全區工會組織也將接受女職工有關投訴,並轉有關部門查處。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