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罰違停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 題:城管執法辦法不可“越位攬權”
新華社記者王立彬
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起草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徵求意見稿)》日前公佈,引起廣泛關注。對於城管實現依法執法,公眾期待已久,辦法的出臺無疑將是一大進步。
城管執法辦法屬於由國務院部委制定的部門行政規章,在我國法律效力等級秩序中居於憲法、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法規之下。下位法服從上位法並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是立法的一個基本原則。而據記者了解,城管執法辦法徵求意見稿中一些條款有突破上位法之嫌。
辦法明確的城市管理執法範圍,除包括城建領域全部行政處罰權外,還涉及環保、工商、交通到水務、食品藥品等多方面的行政處罰權。而環保、交通、食品安全等領域都有專門法律,城管執法辦法作為一個部門起草的行政規章,將相關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劃歸城管執行,難免給人以“越位攬權”的印象。
以群眾關注較多的將“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納入城管執法範圍為例,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因此,違章佔道停車的執法主體應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辦法徵求意見稿擬將處理違章停車的職能劃歸由城管行使,不知是否有上位法的授權?如果有,就應寫清楚。
按照依法行政原則,政府部門制定規章必須有法源,法源從高到低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與行政法規有關的法律解釋等。城管執法辦法涉及面廣,在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為便於公眾充分了解其立法依據,有關部門需要對其援引的法律、法規作更詳細的說明;為了在未來執行中順利對接環境保護、工商管理、交通安全等諸多法規,則需要厘清其與所依據的上位法之間的關係,並在條文中加以體現。
一段時間以來,個別部門制定的規章常帶有“權力自授”的味道,反映出這些部門落實“依法治國”“依法行政”還不夠充分。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行政機關是實施法律法規的重要主體,要帶頭嚴格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李克強總理在本屆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明確提出全面建設法治政府。
“為政者須率先奉法。”“依法治國”絕不可只停留于嘴上說說,“依法制定”更不能一筆帶過。部門行政規章只有立之有據,遵法理、順民意,方能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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