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慈善法今起施行:慈善組織需曬賬 悔捐或被起訴
中新網北京9月1日電(張尼)今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將正式施行。作為中國首部慈善法,該法不但明確了慈善活動的範圍,同時對於個人公開募捐、捐贈人悔捐、單位強行攤派募捐等行為做出了嚴格的法律約束。
資料圖李雪 攝
個人不可公開募捐違法最高可罰20萬
今年初,一條知乎大V“童瑤”利用網路賬號騙取網友數十萬元捐款的新聞引爆輿論,個人募捐是否應當被叫停話題引發廣泛討論。對此,慈善法中明確,個人不能進行公開募捐。
新法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而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新法還明確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觸犯上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網路募捐應在指定平臺發佈資訊
以往,因為缺少法律約束,網路募捐一直游離在公眾監督之外。但是此次施行的新法規定,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資訊平臺發佈募捐資訊,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佈募捐資訊。
另外,新法還規定,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臺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
捐贈人有權知曉善款去向 慈善組織需“曬賬”
挪用善款、騙捐詐捐、資訊不透明……近年來,一些慈善領域的不規範行為廣受詬病。但從今天起,慈善組織的資金去向再也不能是一筆“糊塗賬”,而是要每年向公眾“曬賬”。
慈善法第四十二條明確,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除此之外,新法還明確,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諾而不捐怎麼辦?捐贈人悔捐或被起訴
近年來社會上詐捐、悔捐現象頻繁出現,今後,這種只是嘴上說說卻沒有落到實處的行為可能會被起訴。
慈善法規定,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或者捐贈財產用於扶貧、濟困等慈善活動,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但法律也規定,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資料圖 李南軒 攝
叫停攤派募捐 違令將被重罰
用人單位強行從員工工資中扣除“善款”,對不同級別的員工設定不同的募捐“標準”……今天起,這些強行攤派的募捐行為將被明令禁止,違令者還將面臨鉅額罰款。
新法規定,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捐款將享稅收優惠
新法中還明確規定,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另外,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也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此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同樣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而境外捐贈用於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徵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完)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