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 駿
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近日聯合發佈了《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共九個方面35條內容。這個文件體現了一系列重要創新,勾勒出了未來中國綠色金融體系的基本框架。本文對《意見》中的部分亮點進行簡要解讀。
首次給出綠色金融“官方”定義,成為支援我國綠色投資強有力的政策信號
從當前情況看,要實現我國治理環境污染的目標和在2030年或之前碳排放達峰的國際承諾,預計每年需要3萬—4萬億元人民幣的綠色投資。但業界估計財政資金只能覆蓋綠色投資的15%左右,因此絕大部分的綠色投資需要來自社會資金。也就是說,我們亟需動員和激勵大量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而社會資本往往會擔心政府是否在綠色投資方面有明確的戰略目標和支援性的政策導向。在目標和政策不確定的情況下,社會資本往往會給未來的項目收益很高的“折現率”,銀行和其他投資者也往往會對投資收益要求很高的“風險溢價”,因此會導致融資貴、融資難的問題。此次《意見》的出臺可以說是支援我國綠色投資強有力的政策信號。
這個由中央深改小組討論通過、國務院同意的七部委《意見》的出臺,標誌著我國從最高戰略層面到各相關部委的層面已經形成高度共識,決心全力支援和推動我國的綠色投融資,加速經濟向綠色化轉型。《意見》將成為引導金融業和綠色企業開展綠色投融資的一個重要的、積極的政策信號,有助於降低投資者對政策不確定性的擔心,鼓勵更多的“非綠色投資者”加入綠色投資者的行列。
《意見》首次給出了綠色金融的“官方”定義,有助於綠色金融產品的界定,為通過“聲譽效應”來激勵綠色投資提供基礎。《意見》明確表示,“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援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這是國內迄今為止最為權威的關於綠色金融的定義。這個定義包括以下幾層意思:
一是綠色金融的目的是支援有環境效益的項目,而環境效益包括支援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高效利用;二是給出了綠色項目的主要類別,這對未來各種綠色金融產品(包括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等)的界定和分類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三是明確了綠色金融包括支援綠色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和風險管理的金融服務,說明綠色金融不僅僅包括貸款和證券發行等融資活動,也包括綠色保險等風險管理活動,還包括了有多種功能的碳金融業務。明確界定綠色金融,並在此基礎上對綠色金融產品貼標,有助於綠色企業和綠色投資者獲得應有的“聲譽效應”,並以此激勵更多的綠色投資。
首次提出建立國家級綠色發展基金,明確激勵機制
《意見》首次提出了建立國家級的綠色發展基金。過去,我國綠色金融主要局限在綠色信貸。但是,很多綠色項目尤其是新的綠色項目,首先需要的是股權融資,因此要通過建立一些綠色股權基金來推動綠色項目的股權融資。《意見》第一次提出將“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投資綠色產業,體現國家對綠色投資的引導和政策信號作用”。從國際上看,像中國這樣在國家層面上設立綠色發展基金,是少有的一種中央政府對綠色發展的強力承諾。
現實中,部分綠色項目雖然有較好的環境效益,但由於回報率不夠高,難以吸引足夠的社會資本,因此需要一定的財政、金融和監管類的激勵機制來降低融資成本或提高項目收益,以幫助投資者達到合理的回報率。
《意見》提出通過貼息、擔保、再貸款、宏觀審慎評估、簡化審批、PPP等對綠色金融的具體激勵措施,其中的許多內容都體現了對綠色金融的激勵。比如,可以通過再貸款、專業化擔保機制、財政貼息等方式來支援綠色信貸;探索將綠色信貸納入宏觀審慎評估框架,對有良好綠色表現的銀行予以一定的激勵;支援地方政府通過專業化擔保和增信機制及其他措施來降低綠色債券的融資成本。
發展綠色債券、碳金融和綠色保險
為進一步推動綠色債券市場發展,《意見》提出統一綠色債券標準和完善相關業務指引。發展綠色債券市場有多方面的好處:為綠色企業和項目開闢新的融資渠道、解決銀行和企業期限錯配、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資產類別、通過聲譽效應強化發行人的綠色投資行為。關於下一步完善綠色債券市場的若干發展方向,《意見》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國內對綠色債券的界定標準、研究探索綠色債券第三方評估和評級標準等。
碳交易是一項“政府創造、市場運作”的制度安排,是解決溫室氣體排放等環境負外部性問題的重要手段。2005—2013年間,被碳交易機制覆蓋的歐盟地區企業總減排量達到13%。碳交易和在此基礎上的碳金融市場可以發揮很多方面的作用,比如抑制排放總量、為減排者提供融資、為碳市場參與者提供風險管理工具。
去年,中國向世界承諾了到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的目標,並宣佈在2017年啟動運作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這將是推動我國經濟結構向低碳、綠色轉型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動力。此次,《意見》明確提出支援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
《意見》指出,要“促進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市場”“有序發展碳遠期、碳掉期、碳期權、碳租賃、碳資產證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探索研究碳排放權期貨交易”。這將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金融機構的參與,促進形成規模化交易的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
不少學者認為,未來應該用法律或法規的形式,在環境高風險行業中建立強制性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目前,應該開展更多的環境責任保險試點,為在全國範圍內推廣環境責任保險創造條件。此次《意見》提出要“按程式制修訂環境污染強制保險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
開展對環境風險的壓力測試
由於一些金融機構對污染性投資所帶來的對自身的市場和信用風險缺乏分析能力,可能導致對污染性行業的過度投資。《意見》首次提出開展對環境風險的壓力測試。如果環境執法監管力度提高後,原本逃避繳費的企業就必須要對其污染物排放付費,從而使企業的生產成本上升。全國碳交易市場將在2017年正式啟動,如果控排企業的減排目標難以實現,就必須去市場上購買碳配額,也會產生更多開支。所以,很多污染型企業將會面臨成本上升、收益下降的情況。對銀行來說,這些企業的不良貸款率也會相應上升。如果通過壓力測試可以估計出這些環境高風險行業的未來不良貸款率,由此得出環境風險和未來信用風險之間的定量關係,從而使銀行能夠重新審視自己的資產配置,激勵其減少對污染行業的貸款,同時加大對綠色行業的資金投入。
豐富綠色金融領域國際合作的內容
今年以來,我國倡議成立了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該小組提出發展綠色金融的全球倡議已寫入成都G20財長和央行行長公報。在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影響下,一些國家開始規劃本國綠色金融發展。此次《意見》也豐富了綠色金融領域國際合作的內容。
《意見》提出,進一步開展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繼續在G20框架下推動全球形成發展綠色金融的共識,推廣與綠色信貸和綠色投資相關的自願原則,支援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到境外發行綠色債券,引導國際資金投資于我國的綠色債券、綠色股票和其他綠色金融資產,鼓勵設立合資綠色發展基金,支援國際金融組織和跨國公司在境內發行綠色債券,開展綠色投資,推動在我國參與的對外投資項目中強化環境風險管理,提高環境資訊披露水準,使用綠色債券等綠色融資工具。
(作者為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首席經濟學家、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
[責任編輯:盧佳靜]